以非共识评价引导科技创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鲜明指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为我国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指明了前进方向。可以把评价改革作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抓手,并探索拉动科技创新的评价方式,以支持全面创新。
以评价改革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为什么说评价可以作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抓手呢?
其一,无论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还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评价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都是导向、龙头,也都是改革所面对的“硬骨头”。《决定》也对各领域深化评价改革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等。
其二,评价引导着价值认可和资源配置,只有教育科技人才领域的评价导向相互衔接、支撑,做到一体化,其他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做到一体化。目前,教育科技人才领域的评价改革一体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实现教育科技人才评价一体化要有统一的理念引领,即《决定》指出的“支持全面创新”。谋划教育评价改革,要一体考虑其对推动科技创新、激发人才创新能力的影响,同时,在谋划科技评价和人才评价改革时,也要一体考虑其对推动教育创新的影响。
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机制是评价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教育系统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时,不能只盯着“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这一部分,错误地以为“只有这块是讲教育改革的”,而是要把“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把教育科技人才作为一个有机体统筹推进。《决定》明确指出“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也可以作为下一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机制是破除“五唯”的有效路径。教育评价改革的关键在于破除“五唯”,那为什么会有“五唯”呢?追根溯源,就是因为我们害怕麻烦、避免争论,总是希望达成最大的共识度。结果就是,以外在的客观指标来评价各方,觉得只有这样做才是公平的,共识度才是最高的。建立非共识评价机制,是打破这些顽瘴痼疾的一条有效路径。
第二,支持全面创新,迫切需要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机制。创新成果在本质上并不适用共识导向的评价机制。纵观科技发展史,那些原创性、颠覆性成果,在研究之初,几乎都不是共识的。虽然也有一些成果是举世公认的,但这些成果大多也是过了很多年之后取得的。相反,国外很多有志于重大创新的专家学者,经常如此自勉:“如果你的研究不能够让一半以上的学术权威直呼‘根本不可能’、‘胡说八道’,那你的研究就不够创新。”我国要鼓励更多的原创性研究,鼓励高风险、高价值研究,在逻辑上就不应该过于强调共识导向。过于强调共识导向,会让研究者尤其是青年学者形成一套“自我审查”机制——我的研究会得罪谁吗?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下,有些研究者就倾向于“避免失败”,不要得罪人,而不是“追求成功”,做出创新成果。这种文化心理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是重大阻碍。
第三,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可以有力推动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评价改革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要有合适的突破口、切入口。突破口的选择,一是要具有可行性,不能引起社会工作大面积恐慌;二是要具有战略性,能够产生一子落而全盘活的牵引效应。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适合作为这样的突破口。其一,它不像有些改革那样涉及社会各方各面,不会触发公众敏感神经。其二,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科技成果评价做好了,人才评价就容易做好,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就能充分调动起来,就会促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
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增强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改革的系统性
目前的大多数科技成果评价,为了获得最大共识,一般采取简单票决或者简单平均分的方式。不可否认,这种共识导向的评价,在尽可能避免人为操作上是相对有效的,也是一种比较“好用”的争议解决办法,而且在一些评价标准相对清晰的追随性研究中,也是有评价效度的。要坚持破立并举、先破后立,倡导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机制,就要在配套制度建设上下更大的功夫。
首先,要建立一套评审专家遴选机制,解决“谁来评”的问题。现在,很多评审为了避免打招呼,在匿名评审专家的邀请上费尽心思,让大家“猜不到”、“找不到”。但也带来很多问题,一是小同行评审变得更加困难,专家的专业性很多时候无法保证;二是对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很难形成约束机制;三是让那些“找关系”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了更大的“优势”。因此,在一些影响面大、导向性强的重大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要采取实名公开制,邀请那些愿意实名、敢于担责的权威专家来评价。
其次,要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培训,解决“会评”的问题。评价也是一门学问,不是自己懂就一定会评。在重要评审中,要安排专门的时间对专家进行培训,让专家熟悉和理解评价导向和标准等,并进行预评。
再次,要建立问责制度,解决“认真评”的问题。在实际科技成果评价中,评审专家精力投入度不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要求评审专家对所评成果详细撰写评审理由,论证评审结果,并参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相应的专业问责制度。简而言之,要让评审专家像自己“写本子”一样,全身心投入评审过程。
最后,要建立激励制度,解决“愿意评”的问题。在不需要负责的情况下,大家都是很愿意做评审专家的。但如果按照前述要求,要让评审专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要终身负责,那么很多专家可能就不一定愿意了。但我们又不能因此降低评审质量,所以,需要建立配套激励制度。比如,把参与重大项目评审本身作为评审专家的重要职责、荣誉和成果,树立全身心投入把项目评审好比自己做一个项目还重要的观念。
总之,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识评价机制,需要我们在多个方面、多个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只有如此,非共识评价才能体现出它在引导创新上的优越性。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2024年10月24日 第06版
作者: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