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過去行為認定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意圖」: 以美經濟間諜法案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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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秉训/国立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为守护科技产业,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意图」在境外国家或地区等「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针对该类营业秘密为非法取得、使用或泄漏等行为。如何认定「使用」的「意图」是司法实务上的挑战。本文在介绍美国《经济间谍法》(EEA)的案例,其透过被告过去的技术资讯使用模式来认定被告的不法意图。

背景

美国EEA的经济间谍罪(18 U.S.C. § 1831)所制裁之行为是,被告有意图或知悉使其犯行能图利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所控制之单位、与外国代理人,此类似国家安全法第3条的意图于境外使用要件,而有比较的价值。在United States v. Chung案判决[1]中,被告在追诉期间(2003年2月6日至2008年2月6日)之行为仅是持有系争营业秘密,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佐证Chung于追诉期内持有该等营业秘密文件,并且具图利中国之意图。该见解所基于的证据依其发生期间而分为「追诉期之前」与「追诉期内」。

发生在追诉期前之证据

Chung与Ku间的通信:在1979年时由Chung寄给中国哈尔滨工业大学的Ku教授之信件中,其内容显示Chung寄给Ku教授工程教材、书籍与杂志文章、及Chung表达希望能对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政策有所贡献。另有Ku教授的回信,以感谢Chung所提供的东西;但双方沟通的证据仅此而已。

Chung与Chen间的通信: 在1985年间,Chung和任职于「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计划经理的Chen之间有数件书信往返;该等书信的内容多数是关于Chung在为了技术交换而造访中国之期间所应提供之资讯。具体而言,Chen希望知道飞行器与武装直升机等之疲劳寿命(fatigue life)与结构设计等资讯,但Chung却愿意多提供太空梭的资讯。另Chung表示太空梭的资讯归类在机密等级,而其仅持有部分的直升机结构设计资讯,因为太空梭资讯是美国国防部所掌握。又FBI干员作证说在Chung家中发现特别对Chen要求所准备的文件与简报。另有书信显示Chung表达拜访中国飞航器生产商的兴趣,且其更提示欲贡献专业能力之渴望。

与拜访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有关的事件:在1985年间,Chung参访「南昌飞机制造公司」(CNAMC),其属当时中国航空工业部的生产单位;Chung并在当年7月14日参观南昌工厂时取得任务清单,而其任务包括取得疲劳寿命的决定方法(针对飞机与直升机)、及美国军事规格。对此,FBI干员作证指出在Chung家中所发现的技术文件乃呼应该任务清单的需求。另有日期不明的信件其由Chung寄给CNAMC的主任工程师Feng,而Chung于该信件内表示针对那时在南昌时所未能答复之问题,其已附上相关答案,并且其已推托第三人安排文件的寄送。又Chung于另一书信揭示其所寄送的27本手册,且其附上清册以罗列24本由Rockwell公司的B-1部门所发展的结构手册。

Chung与Gu间的通信:Gu与Chung互动当时任中国国营的「中国航空工业公司」的资深官员。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调查Mak(美国海军的供应商之前技术员工)的经济间谍行为,导致Chung与Gu间的关系曝光,进而成为揭发Chung犯行的主因。于本案审判时,所考虑者为发生在追诉期之前、Chung与Gu间的五封书信往来,其皆为由Gu寄给Chung。

第一封信(日期为1986年3月25日)之内容是Gu在其在美国拜访Chung而回到中国后向Chung报平安,且Gu表达其希望Chung能常就「损坏容忍度」(damage tolerance)的领域提供专业意见。第二封信(日期为1987年5月2日)其揭露之讯息包括:(a)Gu请Mak带礼物去拜访Chung,且要求Chung在150人座客机与太空梭的设计上给予技术协助,特别是有关品质控制部分;(b)Gu期望能在中国广州市找个安全的地点当面讨论,并且愿意支付所有的旅行费用;(c)Gu具体建议Chung可以「旅游香港」或拜访中国亲戚」为由出国、或其可透过广州市的艺文单位邀请Chung的太太访问而借此让Chung以陪同方式造访、或其愿意了解Chung所认为最合适的方式;(d)Gu表示Chung与其间关于旅途或其他事务的沟通应当面透过Mak,因为这样比较安全;(e)Gu提到这是Chung的荣誉、且是中国的幸运而Chung有贡献己力于中国之意愿。

第三封信(日期为1988年4月12日)之内容是Gu告知Chung中国将设立「航空航天工业部」,并期望Chung能提供更多先进技术的资讯,其范围不限双方在美国所讨论的资讯;另Gu再强调相关资讯可透过Mak传递,因为这样比较快速与安全。第四封信(日期为1988年12月12日)的内容是Gu表达其还未收到于当年年初时所要求的资讯,且其有联系Mak而亦未收到回应。对此封信,Chung有回信表示对于延迟回应的抱歉,但该回信未指明Gu之前所要求的资讯是什么。最后一封信(日期为1992年7月5日)则是Gu告知其将于当年度退休。

Chung的日记:Chung于日记记载其与Gu的互动,包括:在1996年1月4日、1997年5月12日、与2001年12月18日等日曾寄信给Gu,但该些信件的内容不明。另Chung曾在1990年、1991年、与1992年间在美国接待Gu的造访,但该些资讯仅涉及Gu的交通与娱乐行程,而仅有一则记录指出Mak与其妻、和Chung与Gu等四人有聚会。又Chung于2001年4月间赴中国,并就太空梭为主题发表演讲;而于2002年9月间,Chung前往中国参加国庆日活动,但相关记载仅涉及旅游行程。

Chung的资料下载行为:证据显示在2002年Chung从中国回美国后,其立刻从波音公司的限阅资料库「太空梭图示系统」(Shuttle Drawing System,SDS)下载超过500笔的太空梭规格书(称「第一笔SDS文件」)。另在第一笔SDS文件上有发现Mak的联系电话,且超过三分之一的该些SDS文件遭Chung以修正液涂销该些文件上的使用者、日期与时间的印记、或其他资讯等记录,甚至其还掩饰其中一份文件上的财产权资讯警语,其指示未经同意不得揭露。又证据还显示在2003年1月间,Chung建立名为”Specification.doc”电脑档案,其记载第一笔SDS文件的目录。

发生在追诉期内之证据

Chung的日记:Chung所记载之事项包括:(a)有内容不明的信件于2003年2月10日寄出;(b)于2003年初有21次「规格资料」输的入与汇整;(c)2003年3月底完成了规格资料的汇整与依号码编排,及于个人电脑内创设”Spec_Mod.doc”档案,且对该完成编排的资料有再汇整与修正;(d)于2003年9月至11月间有在波音公司下载其他SDS规格文件(称「第二笔SDS文件」)之行为;(e)2003年12月15日是第一笔与第二笔SDS文件于Chung的个人电脑上之最后修改时间。虽Chung于2003年12月27日有造访中国,但相关证据无法指出该中国行的内容、与Chung有无于中国交付SDS文件给任何人。

Chung所持有的波音公司文件:本证据乃关键证据,为FBI干员于2006年9月11日发现Chung持有约30万页的波音公司文件,包括:其一有标示Mak的名字与电话号码等资讯的数百份SDS文件;X-37型太空梭与国际太空站热防护系统有关的文件;F-15战斗机与B-52轰炸机等有关之文件;CH-46型及CH-47型契努克直升机等有关之文件。针对该些文件,Chung曾对FBI干员表示其因计划写书而将该些文件携回住所,且其主张虽波音公司的一般政策是禁止将工作文件携带回家,但其主管准许其可保存该些文件。又该些文件中有六份文件据称内容为营业秘密,其中四件系关于太空梭的相位阵列天线(phased array antenna),而另两件是关于Delta IV火箭。

Chung所弃置的波音公司文件:在2006年8月4日至9月1日间,FBI干员发现Chung于其垃圾桶中共弃置超过1000页的波音公司文件,且该些文件夹杂在数页中文报纸之间。另Chung的日记有记载在2004年11月12日至2006年8月4日间Chung丢弃旧报纸共27次之多。对此行为,Chung对FBI干员的解释,其以此方式弃置文件是因为不希望让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的文件在垃圾场内飞扬。

美国实务的借镜

「意图」存在被告心中,除非被告自白,否则仅能透过情况证据佐证。Chung案判决教示情况证据的应用在探究被告为何非法取得或持有系争营业秘密。第九巡院观察到被告过去有受中国官员指示而搜集与提供技术资讯之历史,因而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的系争营业秘密搜集活动,可代表被告有图利中国之意图。借此经验,在审查国家安全法第3条的意图要件时,应考量被告过去的技术资讯使用经验,而推测被告于境外使用之「意图」。

备注:

1. United States v. Chung, 659 F.3d 815 (9th Cir. 2011).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矽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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