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倒車」開...公危重判逆轉無罪 法院:速度比行人還慢

台中陈姓男子因小货车故障,认为住家就在附近竟以「倒车」方式上路,途中还拒绝警方拦检,法院一审认为他严重危害公众往来安全,依公共危险罪判1年。陈上诉称对自己技术很有信心,二审以陈倒车450公尺、耗时8分钟,比行人徒步还慢,难认严重影响公安,撤销改判无罪,可上诉。

检警调查,陈男(65岁)2023年3月20日晚上8点多开小货车载越南籍女友人,加完油发现货车故障无法前进,但又觉得离家不远,竟以「倒车」方式开上路。途中卡在南区复兴路2段、美村路中间,警方求陈下车受检,他却继续踩油门倒车,行经复兴路二段、文林街及平顺街后到家。

检警比对监视器、行车记录器,发现陈整路倒车长达8分2秒,距离450公尺,已严重影响其他用路人安全。台中地院一审时,陈矢口否认犯行,辩称车子真的坏掉,他很小心在开车,认为只有交通违规,没有逆向。

一审认为,驾驶人以倒车方式前进,即属非常态之交通活动,其注意路况、应变能力必然低于正常驾驶而易生事故,且旁人看到这种异于常态的前进车辆,也会尽力闪躲、减速,终将造成道路壅塞的结果。

一审认定陈「倒车」前进,该当刑法第185条第1项所称的与损坏、壅塞相类似,以「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行为,依以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罪判他1年徒刑。

陈不服上诉,主张车子坏掉家又住附近,且车上友人急着上厕所,他才会以倒车方式靠路边缓慢行驶,并称自己有30年职业联结车证照资格,对自己驾驶技术很有信心也很小心,没有逆向只是交通违规。

台中高分院二审查,陈沿途靠路边缓慢前行,也没刻意降低车速占用车道,且他倒车450公尺,花费长达8分2秒,时速仅每小时3.36公里,甚至比一般年轻人步行速度还慢。

二审认为,陈男是基于将故障车辆开回约450公尺远的住家,主观上无妨害交通安全意图,虽无视警车以扩音器要求停车,沿途民众见状也会减速,固然会造成短暂交通壅塞,对公众往来安全危害,尙难认极为严重,撤销改判他无罪。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