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官司未完 律师批审议逻辑怪异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民打疫苗,部分民众产生不良反应,挺身提告卫福部,盼借由司法判决推翻审议小组决议。(本报资料照片)

新冠疫情期间全民打疫苗,但不论何种疫苗,施打后部分民众产生不良反应者,挺身提告卫福部,盼借由司法判决推翻审议小组的决议。疫情结束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目前仍有数案审理,受害者委任律师翁伊吟点出疫苗受害审议有「倒果为因」等8大问题。

卫福部疾管署副署长曾淑慧表示,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审议小组(VICP)皆由专家组成,做出的决议平心而论属公平、专业,并非毫无根据,能理解民众会有不同意见,若对结果不符,收到审议书仍可再提申诉。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卫福部都会尊重判决。

翁伊吟指出,疫苗受害救济审议问题,首先是「等待期过长」,其次是「机械式审查」,如针对接种AZ者,只审查血小板低下,未考虑其他因素;第3是发生疾病或死亡时,就推给慢性病;第4是惯用「潜在」一词,例如没慢性疾病,却说病患有潜在疾病史,逻辑非常奇怪。

第5是将疾病过程切割判断,未视为连续进展过程;第6则是「倒果为因」,例如过去没有心脏病史,审议却以病发后身体状况做判断;第7是经常泛称「综合判断」,但未能提出任何医学实证或文献;最后则是医学不确定性。

翁说,既然VICP有其局限性,无法全盘了解,就应宽松认定,而不是把「不利益」加诸在受害人身上。

此外,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审查为原则,但属于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事项者,除基于错误事实或与事件无关考量,或组成是否合法、有无遵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平等原则及一般公认价值判断标准等,法院可审查判断余地外,应尊重其判断,采较低密度的审查标准。

律师周宇修说,药害救济事实上接近保险理赔,不该是不能介入的「绝对专业」。若真的是专业,法院也应检视与会者是否真有专业,且判断不能只有结论或投票结果,要有理由。

翁伊吟认为,涉及宪法保障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权,审查自然与其他权利不同,这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法院对被告的审查应采高密度审查,而非仅凭行政机关。无论采何种密度审查,被告都应提出相关资料让法院审查,这是法院的审查权限,跟判断余地毫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