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险热卖逾56万张! 4家「除外条款」一次看
最新统计指出,「疫苗险」已热卖逾56万件,各县市自本月15日开放高龄者施打AZ疫苗开始,持续传出有接种者猝死的消息,至今已逾44例,让民众对「疫苗险」更加关注,不过,虽然金管会保险局已表示,疫苗接种属于外来因素,若因此致死,意外险与疫苗险应该要理赔,但还是有些情境不在理赔范围,《ETtoday新闻云》今(18)日再次帮民众一一整理,4家疫苗险理赔有何眉角?
兆丰保险「全民接种COVID-19疫苗保险」,若被保险人接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接种后28日内发生不良事件致死,将定额给付「殡葬费用保险金」30万元,但如果被保险人是下列原因致死就「不给付保险金」:
一、故意行为(包括自杀及自杀未遂)。
二、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知情情况下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 未经卫生主管机关批准的疫苗。
六、未遵从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并发症。
兆丰保险呼吁民众,投保前须注意事项还有年龄须15岁至75岁,完成投保后,被保险人于国内接受卫生主管机关批准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保险范围内,若于国外接受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或接受非卫生主管机关批准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则不在保险范围。
安达产险「185疫苗险」被保险人于保障期间内住院诊疗后身故所发生的丧葬费用,会依本保险契约约定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转急诊后身故(未办理住院),或经医生认定或解剖后确认与施打疫苗有合理之因果关联性者,可依个案评估从宽认定,但有6项除外条款。
一、故意行为(包括自杀及自杀未遂)。
二、犯罪行为。
三、接种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检验或书面审查合格之新冠肺炎疫苗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四、非于中华民国医疗机构经合格医事人员进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五、不良反应非因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所引起。
六、未遵照医嘱而进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富邦产险「疫网打尽」专案理赔条件为,若民众于境内接种合格预防疫苗后14日内发生疫苗不良事件而住院时,将提供定额住院生活补偿,若该次住院日数达5日(含)以上时另提供增额补偿;并特别针对新冠肺炎(COVID-19)之疫苗,放宽为自接种后28日内发生疫苗不良事件而住院,给付项目不含丧葬费用。
疫苗险除外不理赔事项与一般健康保险雷同,较特别的有中华民国境外所接种之疫苗、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理赔范围;富邦产险提醒消费者,因每个人的体质对疫苗的反应不同,在接种疫苗前须详加了解接种注意事项,并由医生评估是否适合接种,对于投保前已完成接种的疫苗或非在台湾境内接种疫苗所致之不良事件而住院时,将无法理赔,建议民众在规画安排接种疫苗前先行评估是否投保,让自身多一分保障,避免因施打疫苗所致不良反应,而产生医疗费用或生活不便等困扰。
富邦产险也补充,虽然没有给付身故补偿金,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种疫苗剂量或种类皆无上限,针对的疫苗不仅仅只新冠肺炎,也包含流感疫苗,及所有在台湾合格且于境内施打的预防疫苗。
和泰产险「新疫点零」专案内容为,若保户符合4项条件,分别是经指定接种医疗院所医师评估适合接种疫苗、保险期期内在台湾境内施打疫苗、接种后28日内出现不良事件(不良事件系指注射疫苗后,发生任何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但不一定存在着因果关联性、不良事件对健康影响达住院或死亡程度即可申请理赔。
但以下行为不赔:
第一,故意行为(包括自杀及自杀未遂)。
第二,犯罪行为。
第三,不良事件发生于中华民国境外。
第四,经医师评估为不适宜接种却仍进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等不在给付范围。除上列情形,和泰产险提醒,若有下列情形,保单合约就得终止。首先,被保险人经医师评估为不适宜接种新冠肺炎疫苗且在本契约生效后未接种该疫苗者,要保人得终止契约(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含医师评估不适宜接种之证明)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时,开始生效);其次,不在此保单所承保的疫苗接种不良事件而身故;最后,按约定给付丧葬费用补偿保险金后,保单效力就结束。
和泰产险强调,第一、二项情形,本公司应从已缴保险费扣除按日数比例计算已经过期间的保险费后,将其未满期保险费退还给要保人,至于第3项则不归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