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列扣 留意醫院限制

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举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生育费时,须注意仅给付公立医院、健保医院及诊所或是财政部认定会计完备医院为限,也应检附单据正本供核。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举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生育费时,须注意仅给付公立医院、健保医院及诊所或是财政部认定会计完备医院为限,也应检附单据正本供核。如单据已缴交工作公司申请补助,则须检附公司证明的收据影本,但保险如果给付,就不能列举扣除。此外,如因病在国外就医,可凭国外公立医院、财团法人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证明以列举扣除。

官员提醒,过去不乏有民众寻求名医看诊,想列报相关单据,结果因医院不符规定,列举遭剔除,需要补税。举例来说,A先生申报综所税时,列报扶养子女的医药费扣除额24万元,其中包含A医院一般外科医疗费用8万元及B医院骨科医疗费用12万元,两者合计20万元。但A先生已向保险公司分别申请医疗保险给付30万元及15万元,因此这两笔医药费已全额由保险费受付,就不可再列报扣除,最终国税局核定医药费扣除额为4万元。

官员补充,若单纯为美容目的整形手术,例如雷射光疗、电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双眼皮等,以及保健食品支出、看护费用等,皆不符税法规定医疗费用途,支出费用不可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不过若是因车祸受伤的整形手术、烧烫伤或皮肤病换肤手术等,这类属于恢复身体健康所做的必要整形手术支出,报税时只须附上医师诊断证明及收据,仍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再者,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如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需长期受照护者,其给付同公立医院、健保医院及诊所医药费,也都可以依法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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