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两女子当街厮打 只因一男人
被告人蒲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办事处**社区**组,住西乡县**办事处**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原系朋友关系,约两年前因姚某某怀疑蒲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关系恶化并发生过纠纷。2020年3月25日9时许,蒲某某与姚某某在西乡县**广场附近相遇,因往事引发争吵,继而撕打在一起,后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杯朝姚某某的头部击打一下,在继续撕扯中蒲某某拿出包内的一把小剪刀将姚某某的嘴部戳伤。后姚某某、蒲某某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经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姚某某伤情为:1.颅脑损伤、头皮血肿;2.左手指裂伤;3.上唇贯通伤;4.牙损伤;5.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支付姚某某医药费5000元。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因矛盾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