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互看不顺眼聚众斗殴 高雄5男认罪获缓刑

欧姓男子与苏姓男子等人因细故殴打洪姓男子,桥头地院(见图)依犯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实施强暴罪处刑,对欧男与苏男处5月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欧男为首的一群人与洪姓男子因互看不顺眼,翌日凌晨,双方方人马再相逢,分持3支热熔胶条与1支铁棍演出全武行,另一名苏姓男子见状也加入战局。洪姓男子与陈姓女子被殴打成伤,事后报警。桥头地院审理后,对欧姓、苏姓等5人,依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实施强暴罪,判处4至5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与缓刑。

造成此斗殴事件是因为欧姓这方的曾姓男子,于今年4月10日晚间骑机车行经茄萣区仁爱路一段,曾男与洪男互看不顺眼,并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再度于崎漏路桥上相遇,发生冲突。

双方于今年4月11日凌晨0时许,洪男看到欧男一群人驾车并尾随,至一处寺庙旁的停车场,欧姓、邱姓、曾姓、段姓男子分持3支热熔胶条,下车殴打洪男、陈女,洪男则持黑色体棒反击。

此时另一名的苏姓男子也刚好到了现场,他因为之前与洪男有过节,所以加入欧姓男子的阵营,持塑胶棒殴打洪男与陈女。过程中,洪男的头部与手臂、背部受伤,陈女也有肢体多处挫伤。

洪男与陈女报警,湖内警方到场扣得欧男的热熔胶条1支、洪男的黑色铁棒1支,并调阅监视器画面。讯后移送桥头地检署,桥检起诉。

欧姓与苏姓等人对此认罪,法官对5人依犯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实施强暴罪处刑,欧男与苏男处5月徒刑,可易科罚金。邱男、曾男、段男均处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众人皆缓刑3年,并上法治教育课程3场,缓刑期间均付保护管束。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