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办理按揭贷款”等,云南永德农商行被罚120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等,被罚12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刘金城,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刘金城(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将资金入股非上市企业用于经商办企业"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赵天应,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5号
被处罚当事人
赵天应(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洪应成,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洪应成(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李正宣,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李正宣(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立审查人杨惠莲,对云南永德农商行"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罚决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金罚决字〔2024〕8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杨惠莲(时任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独立审查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造成部分贷款损失"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