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北京6月1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方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确定董事监事职责,在评价要素的确定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以基础性要求为主。出台《办法》的目的不在于评优,而是为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提升履职质效。《办法》按照董事监事履职的最低要求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梳理,以列举重点的方式选择基本性要素。在评价结果的分类上,不设置优秀或良好等类别,最高为称职,最低为不称职。
二是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履职行为。《办法》充分考虑到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个人、高管层三类主体的关系并根据各自职责作了重点区分,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办法》针对目前部分董事监事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在重大决策中独立性严重缺失或不积极作为等问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董事监事履职中应当关注的重点,规定更加细致具体,强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如何分类?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如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应评为不称职。需要指出的是,现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将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本《办法》施行后,评价标准、报送要求等内容将以《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评价的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这种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督作用。目前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办法》的实施将以制度形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主动发挥监督作用。”上述负责人说。
谈及《办法》的适用对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参照适用。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依法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