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高雄老字号鸭肉珍兄弟为起家厝对簿公堂
高雄盐埕区鸭肉珍是老字号的排队小吃,但3年前兄弟不和分家,创办人吴登珍将鸭肉珍搬到五福路,弟弟吴龙男及子女则在富野路另开新店鸭肉本,还成了韩国瑜爱吃的店,甚至被选入就职餐会的菜色;但兄弟俩为争夺新乐街的起家厝对簿公堂,全案正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
影》高雄老字号鸭肉珍兄弟为起家厝对簿公堂
吴登珍提告,当时因母亲交代他要照顾弟弟,他为向母亲交代,借名登记吴龙男,提告请求返还;高雄地方法院一审判吴登珍败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审结认为,鸭肉珍并非兄弟合伙,是吴登珍独资经营,改判吴龙男应将新乐街房地还给吴登珍。
判决指出,82岁吴登珍是吴家老三,13岁从台南到高雄做工,之后在盐埕区以推车卖阳春面起家,当兵时将面摊交给二哥吴登有经营,1960年吴登珍退伍后,在哥哥的面摊旁骑楼开起鸭肉摊卖鸭肉、冬粉,生意越来越好,老四吴龙男也到鸭肉摊帮忙。
直到2016年10月因吴龙男的儿子收钱时暗杠款项被发现,两兄弟闹翻,吴龙男先寄存证信函给吴登珍主张新乐街房屋所有权,要吴登珍将生财器具及原料搬走;吴登珍不甘示弱,回寄存证信函否认合伙经营,并起诉请求吴龙男返还房地。
一审传唤两兄弟的弟媳,她证称吴家三兄弟长期共同经营鸭肉珍及面摊,由吴登珍掌管2摊财务,以2摊营收轮流为3兄弟购置房产,后两兄弟与老二吴登有分家,改由两兄弟共同经营鸭肉珍,分家时不动产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一审因此判吴登珍败诉。
不过,二审认为,吴龙男称在鸭肉珍从未支薪以劳务出资,但又不否认吴登珍出资且包办店内大小事,付出不成比例;弟媳说词与事实又有前后矛盾,审结认定吴登珍主张弟弟是他所雇用、房屋属借名登记性质较为合理,改判吴登珍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