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蓝茶品含农药案加盟商求偿 法院判赔近457万元
玫瑰花瓣等含有禁用农药,被旗下加盟业者控告索赔总额3986万多元,台南地院16日下午宣判,因原告举证不足及欠缺因果性,判决被告斯托那威有限公司等共应赔偿近457万元及利息。
▲知名品牌饮料店「英国蓝」总公司斯托那威有限公司等,玫瑰花瓣等含有禁用农药,被旗下加盟业者控告索赔,台南地院16日下午判赔近457万元及利息。(图/记者林悦摄)判决书指出,被告陈玉惠及被告林明宏共同经营斯托那威公司(即市面上「英国蓝」STORNAWAY 品牌饮品店总公司),事发时全台拥有高达96间加盟店。原告等36名加盟商系分别自102年开始,与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签订「英国蓝英式红茶专卖店加盟契约书」或续约(加盟契约),并分别给付新台币120万元至190万元不等之加盟金(内含技术移转费20万元、保证金5至20万元不等)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
依加盟契约加盟店所贩卖之商品及所需原物料或配方部分商品,须向总公司购买,其余商品由总公司指定特定供应商供应,加盟店除有正当理由或得总公司书面同意认可外,均须向总公司所指定供应商订购。加盟契约附件所示原物料为:「茶叶类:阿萨姆红茶、绿茶、京都绿茶、青茶、乌龙茶、锡兰红茶、伯爵红茶、大吉岭红茶」、「花草茶类:洋甘菊、薰衣草、桂花、黑森林、薄荷叶、玫瑰花」。故原告贩售之玫瑰花茶类饮品之原料「玫瑰花」即均系向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直接购买。
斯托那威公司则向被告洲界公司购入玫瑰花苞(瓣),再由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包装、黏贴标签,并出货予原告,原告亦系将此部分原物料货款直接汇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负责人被告陈玉惠之银行帐户内。被告洲界公司之登记负责人为曾丽卿;被告曾木盛为实际负责人,亦为曾丽卿之胞兄;被告许维书为被告洲界公司之业务人员,被告洲界公司主要从事茶叶、花茶、香精及风味茶(即将香精掺入茶叶中所调制出各种口味之茶饮)等原料之国内外贸易。至于「绿茶、青茶、乌龙茶、阿萨姆红茶」部分,则系依加盟契约,经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指定,而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大统茶庄订购及交货。104年3月初,因有民众向原告李婉铃之苗栗中正店购买玫瑰花茶,饮用后发生身体不适之情形,经该民众向苗栗县政府卫生局投诉,苗栗县政府卫生局即于104 年3月6日及3月11日至苗栗中正店抽查原料玫瑰花瓣并送交检验,竟检验出该玫瑰花瓣含有禁用农药「杀虫剂DDT 」(后亦检出含有协力精),并经媒体大幅报导。104年4月17日,台北地检署侦讯被告洲界公司之实际负责人曾木盛及业务人员许维书,被告许维书坦承有窜改标签、分装及掺加香料等其他添加物之行为。同年月21日上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紧急通知全国各加盟商北上开会,各加盟商于4 月21日下午抵达台北后,被告陈玉惠、林明宏另表示其自行送验之8 支茶叶中,阿萨姆红茶、绿茶、乌龙茶(上游厂商皆为被告大统茶庄)、锡兰红茶、伯爵红茶、大吉岭红茶(上游厂商皆为被告洲界公司),均检出含有「杀虫剂芬普尼」,并已主动通报卫生局。原告等人于104年4月28日以律师函通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终止加盟契约,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亦于104年5月1日以律师函表示同意终止加盟契约,被告斯托那威公司并将各加盟商前所缴纳之保证金及本票予以退还。原告等人认为权益受损,而向法院提告,36间加盟商请求终止契约后损害赔偿或返还加盟金部分,共3706万3636元。其余营业损失126万5600元、房租损失、员工薪资损失、精神慰抚金共280万349元。故总求偿金额为3986万3985元。法院认为原告无法举证损害赔偿金及加盟金与求偿金额之对价性,部分项目也无因果性,而认定盟契约终止后,被告斯托那威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害赔偿共计402万1875元(原金额446万8750元,原告与有过失责任10%)。共同侵权行为部分,被告7人应连带赔偿原告营业损失共计54万7200元(原金额60万8000元,原告与有过失责任10%),以上合计456万9075元,及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斯托那威公司则向被告洲界公司购入玫瑰花苞(瓣),再由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包装、黏贴标签,并出货予原告,原告亦系将此部分原物料货款直接汇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负责人被告陈玉惠之银行帐户内。
被告洲界公司之登记负责人为曾丽卿;被告曾木盛为实际负责人,亦为曾丽卿之胞兄;被告许维书为被告洲界公司之业务人员,被告洲界公司主要从事茶叶、花茶、香精及风味茶(即将香精掺入茶叶中所调制出各种口味之茶饮)等原料之国内外贸易。至于「绿茶、青茶、乌龙茶、阿萨姆红茶」部分,则系依加盟契约,经被告斯托那威公司指定,而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大统茶庄订购及交货。
104年3月初,因有民众向原告李婉铃之苗栗中正店购买玫瑰花茶,饮用后发生身体不适之情形,经该民众向苗栗县政府卫生局投诉,苗栗县政府卫生局即于104 年3月6日及3月11日至苗栗中正店抽查原料玫瑰花瓣并送交检验,竟检验出该玫瑰花瓣含有禁用农药「杀虫剂DDT 」(后亦检出含有协力精),并经媒体大幅报导。
104年4月17日,台北地检署侦讯被告洲界公司之实际负责人曾木盛及业务人员许维书,被告许维书坦承有窜改标签、分装及掺加香料等其他添加物之行为。同年月21日上午,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紧急通知全国各加盟商北上开会,各加盟商于4 月21日下午抵达台北后,被告陈玉惠、林明宏另表示其自行送验之8 支茶叶中,阿萨姆红茶、绿茶、乌龙茶(上游厂商皆为被告大统茶庄)、锡兰红茶、伯爵红茶、大吉岭红茶(上游厂商皆为被告洲界公司),均检出含有「杀虫剂芬普尼」,并已主动通报卫生局。
原告等人于104年4月28日以律师函通知被告斯托那威公司终止加盟契约,被告斯托那威公司亦于104年5月1日以律师函表示同意终止加盟契约,被告斯托那威公司并将各加盟商前所缴纳之保证金及本票予以退还。
原告等人认为权益受损,而向法院提告,36间加盟商请求终止契约后损害赔偿或返还加盟金部分,共3706万3636元。其余营业损失126万5600元、房租损失、员工薪资损失、精神慰抚金共280万349元。故总求偿金额为3986万3985元。
法院认为原告无法举证损害赔偿金及加盟金与求偿金额之对价性,部分项目也无因果性,而认定盟契约终止后,被告斯托那威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害赔偿共计402万1875元(原金额446万8750元,原告与有过失责任10%)。共同侵权行为部分,被告7人应连带赔偿原告营业损失共计54万7200元(原金额60万8000元,原告与有过失责任10%),以上合计456万9075元,及自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