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列报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 留意这些注意事项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费用新台币2,000万元,经查其中1,000万元系为配合业务推广而推出集点兑换商品活动产生之费用,依甲公司说明,消费者于消费达一定金额可获取点数,嗣后可持该点数达甲公司兑换商品,甲公司列报之费用系依各月客户之总消费金额,按经验法则择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实际发生之费用,依前揭规定不予认定,国税局剔除该预估费用1,000万元,补征税额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