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申报营所税时,若符合三要件,可适用盈亏互抵,首先是会计帐册簿据完备,其次是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都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第三是如期申报。

《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订有盈亏互抵机制,若符合一定条件,可将前十年核定亏损,从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课税,必须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是「会计帐册簿据完备」,北区国税局表示,主要依照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企业应具备足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但若涉及短漏报所得额等情况,除非短漏报情节轻微,否则原则上不可适用盈亏互抵。

营所税盈亏互抵规定

所谓短漏报情节轻微,依财政部函释,即短漏报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才能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2年营所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500万元,并列报前十年核定亏损40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100万元并自缴税额20万元。

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公司当年度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由于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570万元的比率为12.3%,已超过5%,且短漏报所得税额14万元,也已超过10万元,不符短漏报情节轻微条件,视同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不得适用盈亏互抵。

因此国税局重新核定,不仅前十年亏损无法认列,漏报的70万元也要加回来,全年课税所得额为570万元,应补税并处罚。

除了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报」,依规定,包括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报,才能适用,若有逾期申报状况,将不符合要件。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申报扣除前十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规定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遭补税及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