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車輛過戶 要開發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名下车辆若过户,不论是买卖交易或无偿移转,皆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名下车辆若过户,不论是买卖交易或无偿移转,皆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若未开立发票,可能面临罚款与补税风险。

国税局指出,营业人常因疏忽未开发票而被罚款,有三种情况特别需要注意,首先,自用小客车过户仍须开发票。营业人若购买乘人小汽车供自用,据营业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可扣抵销项税额,即便无法抵扣,当车辆过户时,仍须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第二,无偿移转仍视为销售,须开发票,营业人名下车辆若无偿移转他人,即使未收取任何费用,仍视为销售货物,营业人仍需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虽然无偿移转不涉及实际交易金额,但政府仍将其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因此发票开立与申报义务仍不能忽视。

第三,独资营业人车辆转为个人使用也须开发票,若独资经营者将营业登记名下车辆过户给个人自用,尽管是内部转移,仍须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此类情况通常出现在营业人将车辆用于私人用途时,但即使是内部调拨,仍须依法办理。

此外,车辆若报废回收,部分款项也须开发票,所获得回收奖励金,像是政府补助,不须开发票,但就报废车的回收金额,则须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这是基于回收过程中的交易金额仍属于货物销售,须依法纳税。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在车辆过户或报废前,应了解相应税务义务,确保按照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若对开票流程不确定,可向当地国税局或专业会计师求助,避免因不明规定而产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