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将跳水瘫痪 导师教练改判无罪

身高188公分的新北市张姓男高中生,5年前在校内泳池跳水时,头部撞及泳池地板致瘫痪,一审将导师及泳队教练等3人各依业务过失重伤害罪判处6月到8月不等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依鉴定结果,认定教练指导正确且有尽到保护提醒之责任,14日逆转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身高188公分的新北市张姓男高中生,5年前在校内泳池跳水时,头部撞及泳池地板导致瘫痪,一审将3名教练各依业务过失重伤罪判刑6月到8月,台湾高等法院依鉴定结果认定,教练指导正确且尽到保护提醒的责任,14日逆转改判3人无罪;游泳池委外厂商吕姓负责人、杜姓救生员及沈姓高中校长等3人仍判无罪,6人已获判无罪确定。

陈姓、张姓、郑姓等3人,分别为出事高中体育班的导师兼游泳队总教练、聘雇执行教练及义务指导教练,检察官起诉3人,在2018年11月29日,未注意泳池两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范围内,水深最低限度未达1.35公尺时,依一般情形不得实施跳水入水动作,却未告知包括张生在内的泳队学员。郑姓教练指导张男进行跳水训练时,让张跳水入池,造成其头部撞及泳池地板受重伤害,起诉郑姓教练等6人。

一审依业务过失重伤罪,将陈及张各判刑6月;郑判刑8月;另3人判无罪。上诉后,高院认为,依新北市府教育局专家小组调查报告指出,教练指导示范动作都正确,尽到保护提醒责任。张模仿2次后,进行第3次出发动作可能因「入水姿势不协调」才发生意外,经参与调查鉴定证人到庭作证、体育大学及合议庭检视泳池监视器画面,可知张第三跳时,手没入水及入水角度较大,未见踢脚、手撑等避险动作。

泳池事发时水深与检察官所指安全规范的1.35公尺深,虽应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张身高188公分,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前述第三跳姿势跳水,是否会发生意外,检察官未能举证,有罪3人应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