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警遭刺殉职】三问刺警事件制度面
▲加派260名铁警,以及购买250支电击枪,可能与基层的需求有距离。(图/记者邱中岳翻摄)
勇警李承翰殉职了,我们除了要表示敬佩与哀悼外,还要在制度面表示三点不同意见。
第一点就是,事发至今未见官方正式的说明,例如嫌犯究竟有无心理层面的问题,嫌犯何时身藏两把短刀等。我们只看到联合报侧面报导说,当时的确是两人服勤、勇警身上的确携带警枪等。为何连基本的事发经过官方都不愿意讲?应该是与「侦查不公开」有关,但侦查为何不公开?应与保护嫌犯名誉及防止串供有关。然而,本案是单独杀人的现行犯啊,不是一群白领阶级的内线交易案。因此上述不公开的理由并不存在。既然如此,主其事的嘉义地检署在侦讯两日后,应该有人正式出来说明,假如还不说明,那就是怕引发社会不良效应,而想隐晦了事。
但嫌犯身上有刀是事实,坐车为何带刀?倘若没有勇警上前,会否其他人变成牺牲者?这些状况连同捷运郑捷案、高铁炸弹客案、台铁炸弹客案等,合起来就会让人怀疑大众运输系统与怪客间的关系,这样还不值得将案发经过正式向社会大众说明吗?
说明后,可能有第二点制度上的问题了,那就是有无必要在大众运输系统上装置金属探测器等设备。我们在法院都看过这类器材,其他国家或境外地区在大众运输系统上也有这类设备,搭乘飞机之前更要经过繁杂的这类检查。高铁乘客有限、站体宽阔,加装这类探测器,是否应该是高铁公司对旅客应有的保障?捷运系统应该相同道理。难道我们一点危机意识都没有吗?
第三个制度上的问题就是,加派260名铁警,以及购买250支电击枪,可能与基层的需求有距离。因为,勇警殉职时本就是两人执勤啊,电击枪假如是两根电线射出时会出电而让两公尺外的人晕倒的那种枪,则要想在车站或车内使用,也会有问题的。倒不如要想办法让警察出勤时都能身穿轻于防弹夹克的防刀夹克,以及敢于使用杀伤力较小的武器,例如辣椒水、电击棒、电子逮捕绳、八戒杖等。
员警在使用警枪时经常出现各类麻烦,甚至吃上官司、身家不保,这早已是警察基层周知的事实。但即使使用辣椒水,台中地方法院也有一个案例说:「辣椒水不是警械使用条例规定的警械,其造成人眼伤害应依一般刑法判处罪刑」,可见基层真正在意的是,使用致伤武器后难以获得检察官及法官的认同,更不要说是致命武器了。
我们看到各类刑事纠纷,例如医生致死伤事故,有医事鉴定;交通事故,有肇事鉴定;火灾事故,有火灾鉴定;唯独警察使用致死伤武器后,都不用鉴定,只要检察官、法官自己鉴定即可。这个实在无法让电光石火之间要决定动不动用武器的现场人员难以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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