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愛無性」的婚姻可以走到最後嗎?婚後另一半一直拒絕發生關係怎麼辦...

每个人对性的需求不一,婚后性生活不满可以离婚吗? 图/freepik

性行为不是维系婚姻的主要条件,但完全无性的婚后生活还是会让人崩溃。尤其是每个人对性的需求不一,即便结婚前契合,在结婚后还是可能因现实因素或生活习惯改变而不同于以往。

我们也能经常在网路上看到不少表达对婚后性生活不满的相关文章,尽管有一部份的人认为只以性爱来维系婚姻有点太过肤浅,但大多数人还是觉得婚后生活不能完全没有性。

那究竟配偶都不愿意做爱可以离婚吗?我们常听到的「同居义务」就是滚床单吗?

同居义务真的只是同居?还是有其他意思?

「同居义务」是确实存在于民法上的规定,民法1001条指出:「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但条文就真的只有这样而已,没有对于「什么是同居义务」做出更深入的解释。

其实法律还挺直白的,不会像我们平常说话可能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而刻意暗示或隐喻,如果是性行为一定会很清楚地写出「性交」二字,这边什么都没提到,那自然就只代表「同居」,千万不要想歪。

配偶因为性无能拒绝发生关系,能当作不治恶疾离婚吗?

既然同居义务就真的只是单纯住在一块,那不做爱能视为十大事由中的「不治恶疾」吗?关于这点,我们曾在之前的文章「染上不治恶疾可诉请离婚──中风、残废、不孕、忧郁症、癌症不是恶疾,性病才是!」提到,性无能如今已经有法可解,也不具有传染力,故不能视为恶疾,自然也无法以此要件提离婚。

万一是在结婚后才发现配偶性无能,则可「撤销婚姻」,视同没结过婚。

结婚后都不嘿咻,能不能诉请离婚?

尽管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的离婚十大事由中,没有任何一项是关于「不做爱就离婚」,但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会议有针对这部分做说明:「结婚后因车祸受伤致不能人道者,尚难认系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恶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离婚。」

虽然每个人都有性自主权,但婚姻得由两个人共同经营,完全没有性的生活恐怕不是双方都受得了。若因此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自然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只不过离婚的主因并非无性生活,而是「难以相处下去」,没行房仅仅是一个导火线。

本文转载自《法宝》,原文为:夫妻同居义务是要做爱吗?配偶拒绝发生关系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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