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整!吉林省医保局重要公告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安排部署,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

附件:

1.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安排部署,现将我省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参保条件。吉林省省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各统筹地区不得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二)参保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模式或单建统筹模式职工医保。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设立个人账户,同时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单建统筹模式的不新建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缴费管理

(三)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5%为缴费基数。统账结合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80%和低档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四)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自然月核定医保费,可以签订扣款协议按年预存、按月扣缴医保费。

(五)在职转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年(含)的,可进行一次性按照业务办理时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趸缴,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未超过2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当前参保地规定一次性补缴与统账结合模式退休所要求差额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缴纳单建统筹模式的年限以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差额补缴。补缴后,以补缴时基数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次性补计个人账户,并完成在职转退休变更。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待遇保障

(七)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住院保障等。各地不得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出台特殊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八)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100%;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做好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工作。

(九)做好医保转移接续工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等情形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90天(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缴费,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补缴标准为办理转移接续时转入地缴费标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服务

(十)优化服务措施。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提供线上及线下代办、代缴、预缴、批扣等便民参保缴费方式,保证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畅通,推进参保缴费全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抓好高校医保驿站建设,优化服务流程与内容,强化监督与评估,为高校师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职工医保缴费后,税务部门将缴费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次日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十一)精准参保动员。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服务未参保人群,积极提升参保管理质量,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参尽参。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讲清待遇差异,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

五、有关事项

(十二)做好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完善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做好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基本医保基金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要依托非公党建促进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缴费基数、费率以及涉及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自2025年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调整缴费标准时一并调整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的参保缴费业务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办结的业务,按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本通知规定有利于参保人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省调整后政策执行。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为了更好地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医疗保障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作要求,起草了《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政策

(一)完善参保缴费管理。一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二是不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三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年的,可进行一次性趸缴,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以继续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超过2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四是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单建统筹模式缴费记录,如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提出具体办法。五是不以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六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增强制度保障功能。一是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同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100%报销,产前检查限额支付等。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保持同统筹地区职工享受同等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住院保障等,各地不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出台特殊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三)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在综合考虑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缴费基数由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85%。统账结合费率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低档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各地区70%~100%之间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费率80%同低档生育报销缴费费率之和。

(四)优化经办服务管理。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工作。二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提供线上线下更便民的缴费方式,做好数据交换及权益记录。三是发挥高校医保驿站功能,为高校师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四是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等工作。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初审:李宛书

复审:薛 橇

终审:吴 冬

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0431-885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