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未減速碰撞機車!騎士右眼失明 嘉院判司機4月徒刑

李姓游览车司机被控去年6月间行经嘉义县东石乡道路时未减速,与机车碰撞,骑士黄女右眼失明,司机被起诉,嘉院认双方有过失且未和解,判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游览车司机李姓男子于去年6月26日下午行经嘉义县东石乡黎明三路与观海三路无号志交岔路口处时,因未减速慢行即贸然前行,与骑机车的黄姓女子发生碰撞,造成黄女肝脏撕裂伤、蜘蛛网膜下腔出血、颜面骨等多处骨折伤害。

嘉院表示,强大撞击力道也造成黄女的右眼永久性视力损伤,属于重伤害,嘉检侦结,依重伤害罪嫌起诉李姓司机。

嘉院指出,经事故鉴定肇事责任归属,黄女骑机车行经无号志交岔路口,因左方车未暂停让右方车先行,为肇事主因;李男驾驶游览车行经无号志交岔路口,未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准备,为肇事次因,双方都有肇责。

嘉院审酌李男驾驶游览车上路,本应确实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而与骑机车的黄女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黄女严重减损原有的一目视能,增加日常生活诸多不便,因此承受相当身心痛苦。

嘉院惟念及李男犯后坦承犯行,且考量李男与黄女都有肇责,以及李男有和解意愿,但愿意赔偿金额与黄女请求的金额仍存有相当差距,以致双方未达成和解,同时未能征得黄女的谅解,因此,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李姓游览车司机被控去年6月间行经嘉义县东石乡道路时未减速,与机车碰撞,骑士黄女右眼失明,司机被起诉,嘉院认双方有过失且未和解,判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示意图。图/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