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行政诉讼法》三读修正 期带动实体法体检
▲《行政诉讼法》修法通过,只要人民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因已发布之都市计划而受到损害,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图/资料照)
近年土地征收、市地重划等开发争议引发社会关注,但许多争议其实是在前阶段的都市计划早已决定,因此必须回到前端的都市计划进行检视;但过去人民对于都市计划带来的权利侵害,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有限,往往无法处理更前端、都市计划的问题。
2016年公布的大法官释字第742号解释,认为都市计划之订定(含定期通盘检讨之变更)影响人民权益甚钜,应该给予被都市计划影响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人民提起诉讼以资救济的权利。因此,司法院在2018年12月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举办公听会,并历经委员会两次排审及三次党团协商后,终于在2019年12月13日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增订「都市计划审查程序」专章。
本次修法是我国空间法制的一大进展,同时也开启了我国行政诉讼上法规范审查的先河:不区分诉讼客体系属法规命令或行政处分,只要人民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因已发布之都市计划而受到损害,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权利更有保障;而法院收到这类案子时,即可依本章开启相关程序。
我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先行区段征收提出修正动议,希望针对此一台湾历经多年发展而成的特殊开发程序,在诉讼法上为特别规定。
先行区段征收是已在台湾运用了数十年的实存制度,且诸如航空城、社子岛等案之面积,动辄上千公顷、牵涉上万民众,影响甚钜。依空间法制的原理,应该是上位的都市计划核定发布后,才能开始进行征收等开发行为(目的为实践该都市计划)。但先行区段征收是都市计划经审议底定(审定)后,暂不核定发布,待区段征收处分依该审定版都市计划的内容先行作成后,才核定发布该都市计划。因为这样的程序倒转,面对先行区段征收的民众,未来很可能仍然无法即时获得预防救济,甚至可能在区段征收执行完毕、权利遭剥夺后,才得以对上位的都市计划提起救济;即使事后胜诉,已经依该都市计划执行完毕的征收也难以回复。
虽然我的修正动议最后未被采纳,但在党团协商阶段作成附带决议,内政部将在本法施行后三年内,就其主管法规是否有修正必要进行检讨与修正;司法院也将透过办理讲习、委托研究或邀请学者撰文等方式,加强法官对先行区段征收的认识。
在审查与协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难题来自《都市计划法》、《区段征收条例》等,这些实体法长期以来规范不足,法律未能跟上理论或实务的发展和需求,甚至诸如先行区段征收等规定虽已被各界认为有违宪疑虑,却仍保留在现行法规中,允许行政机关据以执行。
可惜的是,这些法规在本届立委任期间未能一并修正,《都市计划法》及《区段征收条例》虽经排审,但在审议过程中,这些涉及人民基本权利与法秩序的问题都未能被深刻检视、讨论与调整。
在此期许,《行政诉讼法》增订都市计划审查程序专章此一新制度的建立,可以带动我们的《都市计划法》、《土地征收条例》等实体法及规划实务,一起朝更符合正当程序且保障人民权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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