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码是认定猥亵的关键吗?
近来,一起涉及散布猥亵物的案件,因法官认为检察官只抽验两片光碟,即认定所有五百多片即属于无码的猥亵物,实有举证不足之虞,致要求检方必须重新勘验所有A片为补正,方符合大法官释字第617号解释。惟如此的作法,恐误解了此号解释之意旨。
我国刑法第235条,虽规定有法定刑为两年以下的散布猥亵物品罪,但由于猥亵两字乃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自可能造成司法对待的歧异性。而在1996年,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07号解释,虽认为所谓猥亵出版物,是指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而妨害风化者,但如此空泛的用语,实有等于无,并无太大实质意义。而在2006年,大法官又做出了释字第617号解释,沿用美国法的概念,将色情品分为硬蕊(hard core)与软蕊( soft core),而为不同的处理。
所谓硬蕊,指的是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等出版品,若不含有此等内容,却仍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欲或不快者,则属于软蕊出版品。就前者而言,若其内容不具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而加以贩卖、播送等者,自成立散布猥亵物罪;就后者而言,则只要采取适当、安全的隔离措施,来避免一般人,尤其是青少年得以接触,如此的传布行为就不该当散布猥亵物罪。
惟如此看似有客观的两分模式,却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因就硬蕊品散布,原则上虽为禁止,却留有具艺术、医学或教育性价值之例外,但关于此等价值之认定,却又陷入因法官而异的不同解释。至于就软蕊品散布,大法官实等同借由此号解释,而将之逐渐排除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只是关于所谓安全、适当的隔绝措施,是否仅须加以清楚分级与标示即可,仍属语焉不详。尤其是目前司法实务,竟以有无打上马赛克遮住重要部位来为是否猥亵的认定基准,虽可避免差别对待,却明显有违释字第617号解释之精神,且大法官想将软性色情品去罪化的美意,亦将因此大打折扣。
在社会已经多元与开放的现今,对于公然猥亵、散布猥亵物品等,此类所谓无被害者的犯罪,即便立法者未从刑法中去除,司法者亦会逐渐将猥亵的定义限缩,致在实质上走向除罪化的结果。若果如此,则如何建立一套防止青少年与儿童接触色情品的有效保护法制,肯定是主事者的当务之急。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