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釋憲案 憲法法庭3月24日宣判
民法规定婚姻破绽责任重者不得诉求离婚,有民众及法官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去年11月间进行言词辩论,今天公告将于3月24日下午3时宣判。
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夫妻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采消极破绽主义,婚姻发生破绽时,仅责任较轻或没有责任的一方得向责任较重的一方诉求离婚。举例来说,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丈夫则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众等人主张,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不法侵害声请人受宪法第22条保障之离婚自主权等,有抵触宪法第7条及第23条疑义,分别声请释宪。
宪法诉讼法新制去年上路后,宪法法庭合并多案于去年11月15日进行言词辩论,辩论终结。宪法法庭今天公告案件将于3月24日下午3时于司法院宪法法庭宣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