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八成民意反廢死 法務部強調不適合由憲法法庭來決定政策

宪法法庭受理37名死囚所声请的死刑法规范宪法审查,作为关系机关,法务部除坚持死刑制度合宪外,更强调大多数国家都透过立法或修宪程序废除死刑,经由宪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违宪极为少数,而这些国家解释死刑违宪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机关间有一致共识或「至少无对立立场」。

法务部指出,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国释宪前后,立法、行政机关对于废除死刑已有相当程度共识,反观我国立法、行政机关都还没共识,而民意还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该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死。

过去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解释都宣告死刑合宪,法务部认为死刑制度长期为我国宪政秩序所肯认,而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没有改变,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时空环境无变迁,宪法法庭应维持向来死刑合宪的见解。

法务部表示,生命权固然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得以法律干预,就生命权的干预,一般认为宪法第23条的「限制」包括「剥夺」在内,而依法律允许剥夺生命的情况,并不当然违反人性尊严。死刑制度属于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也不是以残忍、不合人道的方式执行,非酷刑。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具影响力的国家,仍保有死刑,亚洲国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日本与南韩都曾对死刑是否违宪审查过,但仍维持合宪判断。法务部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要求废除死刑,只是要求须限于情节最严重之罪,才能科处死刑,国际法上未绝对禁止死刑,禁止死刑并非有共识的国际法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在Gregg案中认为在极端的犯罪,死刑并非不能通过罪刑相当性的审查,死刑作为一极端刑罚,可适用于极端的犯罪。

因国内对死刑意见严重分歧,法务部认为基于「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机关形成决定,尤其历年调查,死刑制度都获高度民意支持,宪法法庭应尊重民意及历来死刑制度合宪性解释结果。且在社会尚未有共识的情形下,骤然宣告死刑制度违宪,可能引发社会对立及冲突,更侵越立法权决定,逾越权力分立界线。

法务部虽尊重宪法法庭的法规范违宪审查权,但希望宪法法庭审酌我国历史背景文化与欧盟国家迥然不同,不应将欧洲废除死刑经验直接移植至国内。宪法法庭历次解释认定死刑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维持死刑合宪见解,才能兼顾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

法务部指我国立法、行政机关都还没共识,而民意还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该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死。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