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博士資格考年限被退學 台科大特殊生訴願成功

台科大。联合报系资料照片/记者曾学仁摄影

台科大1名身心障碍博士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而遭退学,学生提起诉愿,经教育部诉愿会审议后,撤销原退学处分。

台科大1名身心障碍博士班学生,因未能在学校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考核,而遭到学校退学,该生向台科大申诉遭驳回,再向教育部提诉愿。

教育部今天透过文字证实,曾接获该生陈情,并派员到校专案访视,指导学校研处;该生也曾向学校提申诉,因不服学校申诉决定,所以向教育部诉愿会提诉愿。

根据教育部诉愿决定书内容,撤销诉愿人的退学处分,关于申请延长休学年限、资格考核年限及修业年限,由原处分机关于2个月内另为适法处分。

台湾科技大学校方透过文字回应,根据校内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办法,原规定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学后第2学年结束前应通过资格考核(管理学院规定为入学后第3学年)。

因应身心障碍学生学习需要,台科大校方提到,今年9月教务会议已通过修正办法,因身心障碍、怀孕、分娩或抚育3岁以下子女,无法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考核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专案申请延长资格考通过年限,总延长年限至多1年。

另外,台科大原规定博士生修业以2至7年为限,校方表示,将新增「身心障碍之硕、博士生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申请延长修业期限,以2年为限」,待于校务会议报告后,再将学则送教育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