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火的法治 亟待「多边公约施行法暂行条例」

(图/美联社)

多边公约为三个以上的国家签订并遵守之公约。由于1971年被「赶出」联合国(依大会2758号决议),加上「中国代表权」争议的问题,导致我国批准或加入多边公约更加困难,这样的境况何时能结束还在未定之天,简言之,我国法治建设仍差最后一篑──与世界接轨,将多边公约「施行法化」纳入法体系中,灌溉我国贫瘠的法规范,从将法律视为统治工具的「法制」演变为上善若水的「法治」。

一、只有5部公约施行法显然不够!

首先被内国法化公约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里程碑。尔后依序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施行法》、《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反贪腐公约施行法》。

前高等法院刑庭法官许辰舟(现任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曾表示「公约施行法让法官判决时有更多思考面向,丰富裁判基础。」诚哉斯言!联合国体系中有效的多边公约近160部之多,我国仅有5部施行法,数量远不及既有的公约数量。遗憾的是,上一部公约施行法是于2015年制定的《反贪腐公约施行法》,之后这项立法工程在蔡总统任内趋近于零。基此,蔡总统卸任前,盼行政院与立法院能竭尽所能完成2020年已送审的「禁止酷刑公约施行法」草案。

二、多边公约施行法化对精进法治有百利无害!

内国法化公约施行法的过程无形中发挥了莫大的作用,例如人权公约施行法部分,要求政府定

期提出报告,邀集专家审阅提升公约执行的成效。

其二,多边公约集结了众多缔约国的智慧结晶,可帮助我国充实法治内容,让各机关在施政上多了可运用的观点(例如废死等超国界议题),有百利无一害。

三、让公约与内国法汇流成上善若水的「法治」,调剂机械性的「法制」缺失。

现行法下仍有许多陈旧的法制在国际化的趋势下已无存在之正当基础,有必要摆脱先天不良、后天失调的法制,让我国从「法制」如浴火凤凰蜕变为「法治」。例如,27人赴陆工作被裁处罚锾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与工作权保障的交错,最高行依抽象危险之「法制」概念驳回北高行的「法治」判决令人扼腕!

虽然在行政院江宜桦院长任内毅然制定《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多边国际条约及协定国内法化作业要点》,但该要点仅能规范行政机关,较无诱因促使行政机关关注多边公约之价值,作用有限。

在未能参与联合国事务的阶段,笔者再次呼吁尽速立法「多边公约施行法化暂行条例」,让政府机关有义务追踪公约形成之进度、立法机关提出多边公约施行法的立法、法院能有更多超国界法条可资适用。

四、抱持因祸得福的豁达心态拥抱多边公约。

2009年迄今,笔者及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四度倡议「多边公约施行法化暂行条例」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在中华民国以「法治」早日落实联合国「人权、和平、永续发展」之目标。台湾地区人口密度位居世界前十,盼拥有法治观念的政府和人民具有同样的高密度,体现值得骄傲的政治产业(包括法律),与世界(包括大陆地区)交流。

联合国2758号决议作成后,我国参与多边公约可谓举步维艰。但祸福总相倚,虽仅能另立施行法暂行条例来引入公约,却反而促使我国人民对公约施行法内容如数家珍,透过学校教育、考训制度、政府施政早日落实「良制」!(作者为教授、前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