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放店外被拿走 她赶车「随手再拿一把」挨告窃盗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妇人阿玲(化名)去年10月间发现自己放在某商店外面的雨伞不见了,因为要赶时间搭车,便从伞架上随手拿了另一把雨伞,结果因此挨告窃盗罪。台北地院法官审理之后,考量到阿玲已经将雨伞还给失主,犯后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最终依窃盗罪判处她罚金2000元,得易服劳役2日,缓刑2年。
▲阿玲因为拿走别人的雨伞而挨告。(示意图/记者李毓康摄,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玲去年10月间在某商店外面,发现自己带来并放在店外伞架上的雨伞不见了,于是随手拿了伞架上的另外一把雨伞离开;后来失主发现雨伞遭窃,报警处理,才将雨伞找回。
阿玲到案之后表示,她是因为自己带来的雨伞不见了,加上赶时间要搭车,才会从伞架上拿走另一把雨伞,事后也已经把雨伞还给失主,她没有窃盗的意思。
台北地院法官认为,阿玲为了一己之私任意窃取他人财物,显然缺乏尊重他人财产权的观念,考量到她犯后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加上过去没有前科纪录,应该是一时思虑欠周触法,经过这次事件应当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低,最终依窃盗罪判处她罚金2000元,得易服劳役2日,缓刑2年,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