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却被通报盗窃!法院判了

为避免浪费,一员工经常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公司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之后,该员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1年3月,张某在公司食堂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公司有300多名员工,提供早餐和午餐。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管理规定,现予公开通报。”张某认为,他并无盗窃行为,该通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起诉至江苏省海安市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公司表示,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上班时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却拎着塑料袋,常装满包子、馒头,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管理制度,其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则辩称,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张某表示,他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馒头,有时一些同事也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他,丢弃了可惜,所以他常将馒头等放到冰箱,攒到一定数量后带给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在通告中载明,张某于2023年11月至12月发生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有拎袋子出厂,但张某解释,自己带的是吃剩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的体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携带物品进行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录像就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海安法院认为,公司在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持续一周左右,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困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今年6月19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