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特休未休之工资 应计入月薪资总额申报投保薪资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于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服务满一定期间后,雇主或事业单位应按员工在职年资给予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又劳工之特别休假,如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另依照劳动部函释,雇主依规定发给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费,应计入劳工保险之月投保薪资申报。投保单位于发给不休假加班费的当月,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月薪资总额变动时,即应计入当月的劳工保险投保薪资申报。
劳保局说明,劳(就)保之投保薪资系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之工资为准,即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投保单位应按员工之月薪资总额,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之等级金额核实申报员工投保薪资。
如未核实申报,劳保局将依《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3项及《就业保险法》第38条第3项,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4倍罚锾。 温馨提醒,投保薪资是计算劳(就)保各项保险给付的基础,雇主或事业单位应依员工的月薪资总额核实申报,以维护员工权益,并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