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会前女副主委恋慕女部属 传讯「我不喜欢妳不在办公室的感觉」

原民会前女副主委恋慕女部属,传讯「我不喜欢妳不在办公室的感觉」。(示意图/Shutterstock)

原民会1名林姓女副主委,2022年6月因追求女部属A女传讯「我不喜欢妳不在办公室的感觉!」,并以肢体碰触的方式骚扰女部属,又因要求女下属删除讯息不成,徒手殴打脚踹A女腹部,致A女腹部、背部、右上臂、左小拇指钝挫伤及左手擦挫伤,A女因此提告,新北地院审理后依跟踪骚扰罪,处有期徒刑4月,伤害罪,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

判决指出,林女当时为原住民族委员会副主委,为A女之上司,林女因有意追求A女,违反A女仅欲以同事关系相处之意愿,持续传送讯息「红尘中遇见了妳,我心喜若狂。我忘了我的年纪、我的性别。我喜看妳的一颦一笑,我偷瞧妳的眉妳的眼,你的一举一动我放在心底,不想放掉。」、「我不喜欢妳不在办公室的感觉!」、「因为,妳的身体是我的势力范围」及肢体碰触等方式骚扰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又于2023年2月9日13时30分许,在办公室内,因要求A女删除其行动电话内通讯软体LINE之对话纪录遭到A女拒绝,林女于试图夺取A女之行动电话时,先徒手殴打A女,并以脚踹A女之腹部,致A女受有腹部、背部、右上臂、左小拇指钝挫伤及左手擦挫伤共2处(0.2cm*0.2cm)等伤害。案经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法院审酌,被告不思以理性面对自身爱慕A女之情感,竟为满足自身私欲,无视A女感受,对A女反复传送讯息、书信,进而跟踪骚扰,使其承受精神上困扰痛苦,更为抢夺告诉人手机,而以徒手之方式伤害告诉人,所为显有不该,惟考量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时终能坦承犯行,态度尚佳;依跟踪骚扰罪,处有期徒刑4月,伤害罪,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提供80小时之义务劳务;另参加6小时之法治教育课程。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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