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小王勾引老婆害分居 路上巧遇拿辣椒水喷他…惨了

林姓男子工地勘查时巧遇蔡男,一时怒急攻心拿辣椒水喷洒蔡男。(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北市1名林姓男子与老婆结婚后育有3名子女,他不满蔡姓男子勾引老婆外遇,害他与老婆分居还要独自照顾3名子女,2022年11月在前往工地勘查时巧遇蔡男,一时怒急攻心拿辣椒水喷洒蔡男,因此挨告伤害罪,判处拘役30日,蔡男因此请求损害赔偿50万,法院审理后被告应给付原告3万元。可上诉。

蔡男主张,两造前有民事纠纷,被告调查原告之行踪,于民国111年6月11日6时许,驾驶自小客车埋伏在台北市中山区民权东路3段与龙江路口,趁原告行经该处,下车持随身携带之辣椒水对原告眼睛喷洒并持续跟追,致原告受有双眼结膜、颈部、右上肢化学性灼伤等伤势。爰依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要求被告应给付原告50万元。

被告则以:被告与刘女自101年起结婚并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讵原告明知刘女为有配偶之人,竟于109年至110年间勾引刘女与原告发生性行为,被告知悉后与刘女分居,独自照料未成年子女,经常痛苦不已。被告系因争取大楼外墙拉皮工程,而于111年6月11日前往该处场勘时,巧遇原告,一时怒急攻心拿起放置于车内之防身用辣椒水往原告喷洒,实行后立即后悔,并非预谋伤害。

法官审酌,原告因被告前揭伤害行为,受有双眼结膜、颈部、右上肢化学性灼伤等伤害,有上开刑事判决可稽,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应为社会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依前揭规定,原告自得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斟酌事发经过、原告所受伤势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之非财产上损害于3万元范围内为适当,应予准许,超过此部分之请求,则属无据。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