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聘转正不宜躁进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提出「聘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引起舆论哗然与外界议论。其主要症结所在,系未修宪前,与人事法制有关之作业与实务,惯例应宜与铨叙部会商,获致共识后提出可行方案,此不但有助制度之良善运作,且对维持社会和谐亦有正面功能。
兹以外界对本草案有疑虑且认其内容较具争议者,略谓有以下几点:一、草案将加剧现行临时人力(约聘、机要、政务)之间,互相转任之待厘正情形。二、在预算员额内进用,将排挤未来公务人员任职机会。三、薪级表可达800薪点,有违政府持续推动员额管控,进用临时人员以撙节支出之目标。四、更将可能使契约人员开启方便管道。五、草案第4条明定,进用满3年之聘约人员,可担任机关(构)组织法规定有职称职等之职务,规范不甚明确,与现行法制之关系均有待厘正。
以下谨从宪政体制与人事法制角度分析。其一,考铨法制方面,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与宪政精神,人事法制之制定应属考试院之权责。又《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6条明文规定,各机关以契约定期聘用之专业或技术人员,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则本草案应由考试院研拟,而非人事总处。况《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于立法院制定通过时,为尊重宪法精神,仅就机关员额管理之有关法令具有草拟权,其余涉及文官业务职掌仅于人事行政之政策规画、执行及发展业务有其适用,尚无文官制度的法制权限。因此本案的后续事宜应请人事总处与铨叙部详予沟通,俾期后续程序合乎宪政体制与惯例。
其二,官制方面,包含《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各机关机要人员进用办法》等,应否统整议题,考试院前已依职掌,拟具「聘用人员人事条例」予以规范。本草案除适用范围及规范对象应予以细致订定,与现行之《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关联性更应予以厘正。
其三,官箴方面,草案内容中有关聘约人员「得于办公时间以外,从事与本职无利益冲突之工作或业务」,亦与现行《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之2、第14条之3之规定与精神未符。
综上,于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未予修正前,五院体制既为现况,制度上自应尊重考试院的职掌。「世异变,成功大」、「变以渐也」,凡事应以国家体制存续及长远发展为念,勿以政治角力为考量,方为国家人民之福! (作者为考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