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飙车竞技属刑事违法

黄致杰(台籍大陆律师)

在大陆的公路竞速属于刑事违法,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条件,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未肇事,顶多判处拘役3个月不等,若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将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死罪」,甚至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递夺公权终身。

例如深圳警方宣布,将四种行为认定为飙车,并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

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的。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务中则是根据行为人追逐竞驶造成的客观后果和主观心态上是否持希望或放任,来区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其次谈到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为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法定刑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所指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若是主观上有伤害或杀害的故意,就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家庭成员间的施暴往往让被害人难以抗拒,但是因为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法律无法制约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义务,所以才课以轻刑。

那么,短时间杀害被害人和长期虐待家庭成员致死,那一个行为对被害人是较大的伤害呢?答案不言而喻,因此,废除虐待罪的建议声音不绝而耳。对比之下,台湾对于家暴案件的法律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

小档案黄致杰

学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台湾行政院前台商张老师

台湾青商总会前副总会长

承办大陆案件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