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屋处轻生房子成凶宅 继承人判赔房东643万
台北地院。(本报资料照片)
1名男子与兄弟争夺遗产起纠纷,疑因此想不开,在他曾经承租的新北市房子内自杀身亡,并留下遗书。房东不满房子成为凶宅,提告向男子的继承人求偿,台北地院委托估价师分析后,认定房子原价2242万元,成为凶宅后价值减损643万余元,因此判继承人应赔偿这笔钱,可上诉。
房东主张,男子2011年11月1日开始租房,2019年3月29日告知要退租,并于同年4月24日点交。同年7月27日,他突然收到简讯,被告知男子因兄弟争产问题,在他的房子内自杀身亡,害他的房子变成凶宅,价格减损4成,因此向男子的继承人求偿减损价值767万8720元。
继承人表示,他们家族有精神恐慌病史,男子并非故意以结束生命的极端方式,去损害房子的经济价值,不愿赔偿。
法官认为,男子1963年出生,轻生前为56岁,应清楚知道房子不是他的,且自杀行为会让房子成为凶宅,却仍执意在该房子自杀,足认这样的结果不违背男子本意,就算男子有精神病史,但因留有遗书,可见男子是基于思考后的自由意志所为,男子显然是「故意」。
法官委托估价师进行专业分析后,认定房子市价原为2242万元,成为凶宅后的「污名价值减损」率为28.72%,价值减损643万9024元,因此判男子的继承人应赔偿这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