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持刀砍人 身高衣著及機車均不符…光頭男獲判無罪

郭姓男子被控去年10月5日在安南区鱼塭旁涉持刀朝张姓男子挥砍成伤,见张掉落鱼塭内才罢手并骑车逃逸,张自行上岸后驾车至派出所求救脱险,郭喊冤与张素不相识。郭光头、双颊凹陷外,身高、衣着、机车颜色等张指述或监视器画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认显有诱导而不可信,法官判他无罪。

郭辩称与张素不相识,当天并未出现在案发地点鱼塭旁,并未持刀攻击对方,于侦讯及审理时均否认犯罪。

律师抗辩,比对张历次警询陈述,一开始说歹徒身高165公分、骑白色机车,后改称歹徒身高不清楚,经警方提供影像确实是黑色机车,但事实上,郭身高189公分、体重85公斤,体型与一般常人不同,若郭为行凶歹徒,如此鲜明特征一定令人印象深刻。

律师说,张于案发隔天在警局以照片指认郭,但张叙述歹徒特征是光头、双颊凹陷,而6张被指认人照片,只有郭的照片符合该特征,张的指认是否有效,令人存疑。律师也说,张于审理时证称其警询所称被告身高有误,是因为其站的位置较低而产生误解,郭当时右手持刀,刀刃短短约7至8公分等证词可知,当时歹徒站立位置高于张,为何张一开始竟指称歹徒身高与其差不多约165公分,且歹徒所持刀刃约7至8公分,如何站在高处往下砍伤张,可见张能否正确无误指认歹徒,不免令人质疑。

合议庭指出,郭身高189公分,而张自称身高165公分,经当庭目视,郭体格高大,身高确实远远高于一般成年男子,与张相较,身高落差尤其显著,在素不相识情形下,郭身高必定给人印象深刻。

张报案时第一时间指称嫌疑人「身高与我差不多大约165公分」,与郭身高差距过大,嫌疑人是否为郭,不无可疑。翌日张向警方表示第1次笔录所述嫌疑人身高特征有误,但根据张针对双方所站位置,嫌疑人当时位置高于张约3格阶梯,若郭为嫌疑人,以其身高加上3格阶梯,自张所处较低位置擡头往上看,视觉上理应感受到比两人实际身高差更加放大才对。

张于第2次警询时以照片指认郭,但指认纪录表6张照片,仅有郭照片符合张所述嫌疑人是光头特征,显有诱导之嫌。

警方调阅案发前相关路口监视器,锁定郭可能涉嫌,郭坦承监视器画面骑机车男子是他本人,而当时他是穿着深色长袖上衣、长裤,骑乘黑色机车。张报案时却表示嫌疑人身穿深色短袖上衣、短裤,骑乘纯白色机车逃逸,均与监视器画面截图不符。

且郭案发当日8时19分,若行进方向不变,虽可抵达案发地点,但最后1支监视器位在城南路上,距案发地点有相当距离,两者间有四通八达众多路径,郭究竟骑往何处,不得而知。

台南地院指出,郭男光头、双颊凹陷外,身高、衣着、机车颜色等张男指述或监视器画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认显有诱导而不可信,认郭男无罪。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