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二水乡长苏界钦桩脚买票 法院驳回当选无效之诉
彰化县二水乡长苏界钦,被控与萧姓县议员候选人、陈姓乡民代表候选人联合贿选,遭检方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法官驳回当选无效之诉。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九合一大选,彰化地检接获超过300件检举,有高达45位民代涉贿,其中彰化县二水乡长苏界钦,被控与萧姓县议员候选人、陈姓乡民代表候选人联合贿选,遭检方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近日判决出炉,彰化地院法官驳回当选无效之诉。可上诉。
彰化地院审理,认为苏界钦等3人在选举时彼此拉擡属于常情,不能因共同出席竞选总部成立活动、同台就认定有联合贿选行为。彰化地检署表示,已收到苏界钦被提公诉当选无效的民事判决,后续刑事责任方面仍需再确认。
根据判决书指出,张男是苏界钦的好友兼桩脚,去年11月25日交付2000元给罗妇,嘱咐她与孙子2人,都要将票投给苏界钦、萧姓县议员候选人及陈姓乡民代表候选人,张男坦承有交付2000元给罗妇,也谈到一些选举话题,但否认有买票行为。
法官认为,一般买票均针对特定候选人,以利收贿者投票之特定,并使其支持的候选人顺利当选,岂有交付一票1000元,同时交代三位不同候选人使其投票之理。若一票1000元,每位买票分别金额应为多少?三位候选人又要如何共同合意且同时直接或间接指挥、监督、授权、授意或容许买票。
法官审酌,认为张姓桩脚买票行为有诸多疑窦,各种证据均无法证明张姓桩脚为苏界钦买票,提起乡长当选应宣告无效,尚无可采。检方未能举证被告有违反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行为,而应依同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宣告当选无效之情事,当选之诉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