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工会质疑独董泄密! 金管会:言行也要负法律责任

▲彰银工会质疑独董泄密,金管会表示,独董应善尽善良管理责任,相关言行也要负起法律责任。(图/记者吴静君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彰银工会质疑独董泄密,有涉及背信罪之嫌。金管会今(23)日表示,独董应以这家公司为最大利益,不管票从哪里来,最大考量应维护股东权益员工权益,独董应善尽善良管理人责任,相关言行也要负起法律责任。

彰银工会今天也开记者会质疑,彰银19日深夜公告董林重宏反对意见前,台新金却先开记者会将尚未公开的常董选举过程、表决等过程,却对外揭露此事,认为台新金提名的3位独董未具备专业性独立性,侵害彰银营运顺畅及营业秘密,有涉及背信罪之嫌。

金管会银行主秘童政彰对此回应,若为公开发行公司,将依循市场监视机制来处理,另外既然是独董就要与过去法人指派关系区分,独董应以彰银为最大利益,不管票从哪里来,最大考量应维护股东权益、员工权益,无论是常董或独董,应善尽善良管理人责任,相关言行也要负起法律责任。

至于彰银工会质疑台新金在彰银没有法人董事,属于财务投资,呼吁金管会应硬起来,要求出清彰银股票。童政彰说,目前个案仍在司法审理阶段,没办法探讨经营权一事,最后尊重司法机关审理结果,不过若金控对投资标的没有整顿意愿,应要向主管机关提出处分计划,但前提是要维持市场稳定。

为避免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循公司发言机制及资讯揭露相关规定对外发布讯息,造成公司资讯混淆的情况,童政彰表示,金管会去年5月10日通金融机构应落实执行下列相关规定,要求董、监事、管理阶层及员工依法令及公司内部规定保守财务业务机密

内容包括,首先是依据「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相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建立发言机制,及确保可能影响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决策的资讯允当、正确揭露,并要求管理阶层与员工保守财务业务机密,不得擅自任意发布讯息。

第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应建立内部行为准则,据以规范董事及员工行为。因此金控及银行应向董、监事、管理阶层及员工提示注意公司发言机制、资讯揭露相关规定及内部行为准则有关保密规定,以维护公司治理效能

另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于执行业务范围内应保持独立性,而「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17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如就董事会议决事项有反对或保留意见时,该公司应于主管机关指定的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申报,也就是独立董事执行职务监督公司治理,上述法规均已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