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专涉贪 行贿者认罪判半年
前桃园县复兴乡代会主席张永专,9年前利用职权向LED路灯工程业者收贿147万多元,最高法院前年斥责张男没有悔意,重判7年6月定谳,行贿者林男,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考量他坦承犯行,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前桃园县复兴乡代会主席张永专,9年前利用职权向LED路灯工程业者收贿147万多元,前年法院依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将他重判有期徒刑7年半定谳,行贿男子林裕闳发回更审。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考量林已坦承犯行,21日将他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确定。
判决指出,林裕闳2012年初得知复兴乡公所有意采购、装置LED灯,经友人引介认识时任复兴乡代会主席张永专。林向张表示如果可以承作该采购案,会提供一定比例报酬,张永专于是要求复兴乡公所编列400万预算。
林裕闳取得采购案后,依约定将贿款交给友人,对方与张永专相约在桃园市一家餐厅外的路边见面,由该名友人将147万8700元贿款交给张永专,正欲离开之际,被埋伏现场的调查局干员当场查获逮捕。
最高法院前年将张永专判刑7年6月确定,林男涉行贿部分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认为,林在调查局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讯问、侦讯及一二审都坦承犯行,依法应对减轻其刑。
更一审斥责林男不思以正当手段竞争比价获取采购案,竟以交付贿赂方式,获取承作采购案机会,并因此赚取业务奖金,应予责难,惟念及他始终坦承犯罪,昨依交付贿赂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褫夺公权1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