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司改! 開放法官評鑑3年僅成立1件 還不准公布法官名字
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李昭融承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时,主动请当事人停止诉讼,并告知在停止期间届满前,将请书记官提醒具状续行诉讼,没想到李女在案件更换承审法官时,没有告知,承审法官以吴姓原告未于4个月内声请续行诉讼为由,终结诉讼。吴请求法官评鉴,法官评鉴委员会今建议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
本件为2020年法官评鉴新制开放民众请求以来,唯一一件请求成立的案件,但司法院对受评鉴的「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OO」究竟谁三缄其口,引发官官相护之讥。李昭融为司法官训练所第32期结业,曾因违反独立审判、办案程序及法官伦理,2012年就曾遭监察院弹劾,翌年职务法庭判李昭融休职6月。
法评会指出,经调阅卷宗资料和勘验开庭录音,认为2022年7月19日开庭,言词辩论笔录虽有记载「是否同意先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待鉴定及覆议结果再开庭?但若四个月未回,请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前先具状声请续行诉讼?如于四个月内不续行诉讼者,视为撤回起诉」,并经双方签名。
但勘验当日的法庭录音结果,李昭融是以吴姓当事人需整理相关诉讼资料、调卷后送鉴定为由,主动提起先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未如笔录所载提醒当事人注意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后「4个月内不续行诉讼视为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只是对吴强调「书记官会打电话给你」、「书记官请你做的事情你就照办」。
这个事件被告委任的诉讼代理人具有律师身分,了解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法律效果,但吴姓原告则没有法律专业背景,怎能期待了解意思?法评会认为李昭融主动促使双方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却未依职权当庭向吴解明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后「4个月内不续行诉讼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未善尽妥适的诉讼照料义务。
吴姓原告因收到新北地院简易庭发出的「视为撤回本件诉讼」函,导致需重行起诉并缴纳裁判费,再度花费相当劳力、时间重启诉讼程序,法评会认为对吴的诉讼权行使、程序保障有重大影响,且无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女法官李昭融的个人行为损害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明显违反法官伦理规范,衡酌态样、手段、目的和所生之危害,认为「无惩戒必要」,报由司法院交付人审会审议,建议给予警告。
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李昭融为2020年法官评鉴新制开放民众请求以来,唯一一件请求成立的案件。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