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土地所发补偿费 应列其他收入申报

政府为增进公共利益,依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公告征用土地之使用权,于一定期日发放补偿费予土地所有权人,营利事业抑或前述机关团体组织,如领有该补偿费,均应于政府公告发给收益可得确定实现时,即行入帐,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举例说明,A机关团体于110年11月经某县市政府公告征用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权,并于110年12月公告发给补偿金新台币100万元,A机关团体对政府征收虽无异议,但就该补偿金额的计算尚存有争议,而与该县市政府进行诉讼,因该补偿费仍留存保管专户并未领取,故不知应否列入当年度收入办理结算申报。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2条第1项及商业会计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收益于确定应收时,即应以「其他收入」列帐,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不论是否已实际领取政府补偿费款项,都应于公告发给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