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严防“忽悠式回购”
12月15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近年来,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回购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
不过,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一些公司提出,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回应公司诉求,证监会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和完善。
其中,在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上,亮点颇多。
一是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降低触发门槛。
二是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 “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 50%”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增加回购便利。
三是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回购区间限制,同时加强回购交易监控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是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五是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每日可回购时段。
在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上,也做了特别的安排。
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在触及相关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显然,回购门槛的降低,更加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价值。此外,上市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有望进一步强化,进而提升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和配置资源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备受诟病的“忽悠式回购”,《规则》也提出了严防要求,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