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法修改朝野立场不一 法律教授游进发:应回归法治原则

游进发表示,若法官与行政机关去创造、编织法律规定文义所无的意义,置于法律规定之内,基本就构成违法裁判、违法行政。(图/翻摄游进发教授脸书)

TDR争议引发各界讨论,民进党立委蔡易余提案修证交法,却遭民众党立委黄国昌批这是为个案修法。对此,国立台北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游进发力挺蔡易余表示,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条之二将台湾存托凭证(TDR)纳为规范对象,而有证交法相关规定适用之余地;然在此之前,存托凭证是否在证交法适用范围之列,则颇有争议,原因在于金管会曾以财政部(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作为核定存托凭证之依据,进而以存托凭证乃证交法规范之有价证券。

游进发教授说,我国是法治国,要求法院依法裁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判断法官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裁判、依法行政,原则上以法官与行政机关解释适用法律,是否在法条文义范围内。若法官与行政机关去创造、编织法律规定文义所无的意义,置于法律规定之内,基本就构成违法裁判、违法行政。

游进发教授认为,证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外国有价证券来台募集、发行,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核定」,其规范技术与内涵之一,乃有限列举并概括授权。所谓的概括授权,指立法者透过本条规定,概括授权主管机关制定具体的法规或行政命令,去核定某款外国有价证券。

游进发教授指出。依据法条文义,绝对不得将证交法第六条的概括授权,理解为「这条规定已概括核定,或授权主管机关得概括核定所有、一切、未来的每款外国有价证券」。否则主管机关将不须再逐一核定任何外国有价证券,丧失首次监理外国有价证券须符合我国法律始得进入我国市场的功能角色;且超越法条文义的概括核定,将是举世未闻的创举。

游进发教授强调,因为证交法第六条并不允许概括核定,以财政部(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作为核定行为的法律解释适用,在主管机关是违法行政,在法院是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