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油案二审重判 《法操》批判决理由牵强
正义油案二审判决逆转,正义公司从一审被认定遭骗采购到问题油品,到二审成了故意犯,重判总经理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罚金,原料供应商则被判6年4月。有网友反应大快人心,但也有司法网路媒体指出二审判决太牵强,发文痛批「五问重判的依据何在?拜请高雄高分院下凡说分明!」。
网路司法媒体《法操FOLLAW 》13日发文指出,高雄高分院二审宣判短短6页的新闻稿中,法院就使用了11次「饲料油」,并认定正义公司可以预见所购入的油品属不可供食用之「饲料用油」,并以制造加工等方式作为诈术,欺骗消费者购买。法操提出「油源本无分,何来饲料油?」、「饲料油=不可供人食用吗?」、「检验并非万能,那厂商该如何把关?」、「法有明文的溯源管理,是何时明文?」、「正义公司如何预见其购买的油品是饲料油?」五个问题,质疑高雄高分院判决无证据。
《法操FOLLAW 》文中指出,一审判决清楚说明案发时之法令并没有定义饲料油,那么二审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本案中的原料油品就是饲料油?「没有定义的东西,居然可以加以认定,这实在令人费解」。而且,「不可供人食用,到底是法规上不可供人食用,还是感情上不可供人食用亦或是物理上不可供人食用呢?没有任何证明与论述,就迳自认定不可供人食用,这样的判决,真能服人吗?」。
从二审新闻稿中,因为没有特别解释正义公司是如何可以预见所购买的油品是饲料油,只说明裕发公司是从事各种动物油脂之加工、制造、买卖及饲料添加物之加工、买卖等业务,并表示「油商林明忠与裕发公司的负责人皆知,油品不可供人使用」,借此认定正义公司员工向林明忠购买油品时就可预见油品不可供人食用。《法操FOLLAW 》也质疑,我国从事食品油脂之加工、制造,依法不需经过许可,也没有资格的限制,正义公司要如何从裕发公司的营业项目推断,该公司不可能提供可供人食用的油品呢?况且,正义公司是向林明忠买油,并误认林明忠的油都是杰乐公司生产的。但二审法院的新闻稿并没有针对不确定故意的预见可能性做多加解释。
《法操》强调,此二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上游厂商故意购买来源不明的猪油,还隐瞒油品的来源,原审判处5年10月(其中10月得易科罚金),二审改判6年4月,其中得易科罚金部分是2年4月有期徒刑,不得得易科罚金部分是4年。但正义油品的总经理,在不得易科罚金的部分,就比蓄意买劣油的厂商,硬生生多了一倍,在量刑上是否也不平衡呢?
13日二审判决之后,正义公司也发出声明表示不解,说明正义公司有做完整溯源管理,但在已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措施下,仍被上游厂商诈骗,是当年油品事件当中的受害厂商之一,强调收到判决书后一定会上诉、争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