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防长照机构削价竞争 长照服务使用者需部分负担服务费

长照示意图。(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政院会1日通过卫福部所提的《长照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借此落实长照服务给付的公平性效率性,加速长照服务资源布建培育长照专业人才。草案重点分为8大项,其一是规定长照服务使用者应自行负担部分服务费用给长照特约单位,而未避免长照服务单位削价竞争,草案中也增订相关罚则

卫福部指出,鉴于需长照的失能人口持续成长,为促进相关资源发展,满足失能者多元长照需求,他们自2018年起推动「长照给付支付制度」与「长照服务提供者特约机制」;另基于长照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并考量长照服务给付的公平性及效率,于是拟定《长照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卫福部表示,基于长照资源合理利用原则,长照给付支付制度提升长照服务费用支付价格,且借由《长照法》部分条文修正通过,能落实长照服务给付的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长照服务资源布建,培育长照专业人才,强化失能者权益保障及提升长照服务品质

详细草案重点如下:

第一,增列经济主管机关权责事项:以经济部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长照辅助器材、产品开发的规划等相关事项。

第二,落实使用者付费原则:为确保长照服务品质,明定长照特约单位应向长照服务使用者,收取应自行负担部分的服务费用,避免长照服务单位削价竞争,并增订罚则。

第三,长照特约及给支付制度法制化:配合卫福部自2018年起推动长照给支付制度及长照服务提供者特约机制,将原订定「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长照特约签订及费用支付作业要点」等相关规定授权法制化。

第四,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得设立住宿式长照机构:增列设有长照相关科系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得为住宿式长照机构的设置主体,排除适用设立长照服务机构法人的规定,借以培育长照人才,以达训用合一及促进长照资源发展之目的。

第五,未立案长照机构查核:参考《老人福利法》修正纳入未立案机构的查核及罚则,明定主管机关应派员进入未经许可设立从事长照服务场所检查,受检查者应予配合检查及个案转介与安置的义务

第六,长照人员业务不实记载的罚则及服务品质确保:长照机构应确实监督其所属长照人员,不得以不正当行为或虚伪的记载,虚浮报长照服务费用;另增列长照机构评鉴不合格者,于其改善完成前,不得增加服务对象之规定。

第七,长照人员未登录或未报经主管机关同意提供长照服务的罚则:长照机构使未登录或未报经同意的长照人员提供长照服务之罚责,明确其违规行为处罚样态

第八,依原适用法令继续提供长照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管理:增列长期照顾服务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规定提供长照服务的机关(构)、法人、团体等,其实际执行长照服务人员的认证、继续教育、登录及处罚,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