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影響國防及公安不得協商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让警消人员依法组工会,但行政院认为警消为公务人员,与一般劳工不同,改为修正「公务人员协会法」。记者黄婉婷/摄影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让警消人员依法组工会,但行政院认为警消为公务人员,与一般劳工不同,改为修正「公务人员协会法」,开放司法、主计、关务、警察及医事人员可组专属特种协会,消防因和警察专业性质不同可分别组织协会,同时放宽协会协商事项、下修协会成立门槛,并增订课予主管机关对于不得协商情形负有通知协会的义务。

草案增加协会组织模式,增订特种公务人员协会及中央三级机关协会,特种人员包括司法、主计、关务、警察及医事人员,若适用同一特种人事法律,但因专业及工作差异,得报经铨叙部同意后可分别组织协会,例如警消;为保护参与协会事务的人员,草案增订对机关的课责机制。

此次草案再度调降现行机关协会成立门槛,由800人降为300人,增订的特种协会为300人,中央三级机关协会则是150人,基于自由入会原则,公务员只要符合资格即可同时加入不同层级的机关协会及特种协会;同时增订各机关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不得组织、加入协会的规定,强化会务自主。

并增订公务人员同时担任不同层级协会职务,公假时数得分别计算,但每月总数以60小时为限。

另就外界关注的协商权益,草案扩大协会建议及参与范围,同时放宽协会协商事项,相较过去仅有办公环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方式及起迄时间,修法后将工作简化、业务绩效评核基准、训练及进修、员工身心健康协助、非全国一致性规定之各机关福利措施等纳入协商事项。

同时删除现行「为公务人员个人权益事项者」不得协商之规定,并将「与国防、安全、警政、狱政、消防及灾害防救等事项相关者」不得协商,修正为「足以影响国防及公共安全之情况」。

此外,草案亦将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成员,由原先的9人调整为7人,以及将会议主席由原先的争议裁决委员互选,修正为由铨叙部指派人员为当然主席,减少外界对于争议裁决公信力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