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增「再公开传达权」 大卖场电视播YouTube小心触法

考量卖场透过荧幕播放YouTube影片客人看等,《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新增「再公开传达权」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随着数位科技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仍有不足之处。政院会8日拍板经济部提案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明定国人公园户外场所跳舞,只要携带自己的设备拨放音乐,属合理使用;但若在大卖场透过电脑或荧幕播放YouTube影片供客人观看,则违反新订定的「再公开传达权」。另外,草案中也删除6个月法定刑下限。。

对于为何修改《著作权法》?经济部解释,现行法规已无法因应数位汇流云端科技的发展,而参考先进国外法例,也有再强化著作权人保护的必要,同时为保障民众合法利用著作或增进社会公益,也调整部分的合理使用规定,以建构优质著作权保护环境,促进文化的发展与产业的竞争,提升国家整体产业的创新能量。

草案修法重点分为8项:

第一,因应科技发展需要,透过网路传输线性节目广播甚为普遍,为避免权利界线模糊,修正后不论是电视台播送或是透过网路播出相同的节目,均属于相同的公开播送权,不再以网路技术来区别权利归属。例如:汉声电台透过中华电信hichannel网路播出,修法后属公开播送。

第二,增订「再公开传达权」,在公众场所播放网路上的影片,例如:大卖场透过电脑或荧幕播放YouTube网路影片供客人观看,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范此权利,对著作权人保护亦有不周,因此参考德、日立法例增订「再公开传达权」,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为推广各美术馆的文化资产,提供民众浏览并告知典藏在哪个机构,增订典藏机构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达成文化传承目的。

第四,为民众能合法利用著作,调整合理使用的规定,包含学校远距教学图书馆提供馆内线上阅览等,而针对国人关切的在公园等户外场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动,只要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均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国情

第五,为文化传承与促进著作流通,对于著作财产权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增订任何人都可申请利用该著作,且为时效,可提存保证金申请先行利用。

第六,目前在网路上刊登贩售盗版品讯息为销售的主流管道,对著作权人影响极大,为及早遏止盗版品的流通,增订网路刊登贩售盗版品的广告等讯息视为侵权。

第七,侵权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赔偿额时,增订得选择依授权所得收取的权利金作为损害计算依据,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以提升以民事赔偿取代刑事诉讼的意愿

第八,检讨修正情节轻微的侵害案件,例如卖一片盗版光碟,却面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处罚,有情法重之失衡问题,因此删除6个月法定刑下限。

▼行政院院会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卖场播yt影片涉及侵权,公园跳舞自带机器播放不违法。(图/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