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太空发展法」 未经许可发射火箭最高罚1千万
行政院18日拍板《太空发展法》,并明定科技部为主管机关。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于我国境内发射发射载具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该草案共计6章,22条条文,定明科技部为主管机关。科技部表示,总统蔡英文于去年5月20日就职演说,将太空产业列为6大核心战略产业,而我国产业凭借强大的科研基础,积极与国外太空产业密切接触,商业应用性太空活动逐渐普及,为了促进我国太空活动及太空产业的发展,科技部积极擘划及完善太空科技及相关产业环境发展,并健全相关法制基础,展现推动太空发展的决心。
草案明定太空发展的基本原则,包含尊重国际公约规范、环境保护及永续发展原则、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原则、兼顾国家安全及资讯透明。
为了确实管理太空活动与确认太空事故之责任归属,该草案规定于我国境内发射发射载具,须办理登录使得申请发射许可,以落实太空活动之相关管理机制。另就发射场域之设置,于土地取得与相关管理订定规范。
此外,科技部说明,太空产业的健全发展,亟需政府扶植与民间投入参与,草案定明中央政府应推动包含民间投资、推动高附加价值之太空技术产业应用及必要的奖励措施、协助与国际接轨、人才培育、新创事业辅导等事项,借以带动业者或吸引更多资源投入太空产业,促进我国太空产业之健全发展。
同时,该法也针对太空活动推动予以规范,并订定太空事故处理方式与罚则,积极为可能涉及太空事故之损害赔偿提供充分之保障。草案明定未经许可于我国境内发射发射载具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此外,未将资讯提供政府或授权他人使用,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履行,届期仍未履行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科技部强调,我国近年来在太空科学研究、相关产业发展进步迅速,不仅已逐步有自制卫星之能力,同时亦已建立初步之太空产业链,「太空发展法」为我国第一部太空相关法规,期待在完成立法后,为太空科技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让台湾的太空产业更加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