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国籍法 社福机关可替无国籍儿少申请归化

行政院会21日通过内政部《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黄婉婷摄)

当前无国籍儿少因国安问题无法给予身分,成年后因政府庇护消失,将被迫面临残酷的生存问题。对此,行政院会21日通过内政部《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无国籍儿少可由监护人社福机关或机构主动协助申请归化;另强化延揽优秀国外人才,放宽申请归化居留年限为2年,同时增订免征殊勋人才归化国籍许可证书规费,感对我国的贡献。

内政部表示,因应民法成年年龄调降为18岁,这次修法将条文涉及外国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为「未婚且未满18岁」。另考量现行仅规定无国籍儿少可由国人养父、养母代为申请归化,新增若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为其监护人,也可代为申请归化我国国籍,让无依儿少享有医疗照顾及就学等权益。

内政部指出,面对国际人才竞逐挑战,为使优秀外来人士归化我国更友善便利,这次修法放宽外国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归化居留年限,从现行的继续3年每年须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实,放宽为连续2年,或曾在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继续5年以上。

另为感谢殊勋外籍人士长期在台居留奉献,在医疗、社福、教育等领域,以及对偏远乡区的奉献,这次增订有「殊勋」于我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归化免征国籍许可证书规费1200元。

此外,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增订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民选公职人员即其区民代表会代表及区长,具外国国籍并担任我国公职者,由直辖市政府解除其公职规定,以完备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