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海外权利金 两方式可节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在未申请租税减免情况下,企业给付海外权利金时需按20%扣缴率进行扣缴。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黄彦宾指出,权利金扣缴节税方式比服务费扣缴租税优惠少,且条件较严苛。
目前较常见的节税方式,一是申请适用租税协定上限税率,例如授权外国公司所在国家与台湾签订有租税协定者,则企业不必向税局申请事先核准,可按租税协定的上限税率(一般为10%)进行扣缴申报。
但黄彦宾提醒,台湾企业于给付权利金时,要填写上限税率申报书,并检附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者证明、外国公司所出具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授权契约书及计算权利金明细等文件。
第二种方式,则是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21款权利金免税,前提是台湾企业所引进的专利权、商标权或电脑程式著作权是用于制造新产品、改良生产制程或提供新生产技术,并经工业局及国税局核准。
这部分又可分专利权、商标权和电脑程式著作权,黄彦宾表示,其中专利权需经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确有实质技术引进,且属关键技术而国内无法提供,或国内可提供,惟其效能无法满足台湾企业产品规格要求。
同时,外国公司所属的国家需为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且台湾企业以重要生产企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为限。
商标权则需经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注册在案、需向经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理授权登记,且外国公司的商标需与台湾企业的商标并列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物件,且台湾企业以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为限。
黄彦宾说明,电脑程式著作权的两个要件,一 是外国公司所属国需为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二是台湾企业以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为限。
因所得税法第4条第21款权利金免税适用要件较为严苛,企业申请时也要留意有三种不得适用状况:一是所引进技术如是供研发使用,将无法适用,因非引进生产相关技术。二是所引进之技术如未经专利登记,将不得适用,因专利登记是适用要件;三是所引进技术如供国外关系企业加工使用也不得适用,因其未供台湾企业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