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东锦轰检警调栽赃买票案 苗栗地检署回应了
苗栗地检署对苗栗县长钟东锦指控提出反驳。(谢明俊摄)
苗栗县长钟东锦25日上午召开记者会指控苗栗县检警调单位,恶意栽赃他涉及买票案,苗栗地检署下午发布声明表示,检方针对法院判决认事用法,忽略相关客观事证以及有违经验法则部分提起上诉,此乃检察官法定职权的行使,并无掺杂其他因素。对于钟东锦指控调查官不当取供部分,检方并未多做解释。
苗栗地检署是在钟东锦召开记者会后,25日下午发布声明。苗检表示,参照法院历年判决均揭示「民主制度存在之正当性基础,须仰赖选举制度而产生,是经由选举机制来忠实呈现民意之所在的过程,不容有任何造假之民意掺杂其中,故以维护选举过程之绝对公正、选举结果之完全纯净为必要,是贿选系对民意形成之过程与结果产生质的污染,而非单纯选票之量的增加,自无任何以事后剔除不实民意而保留其余之空间,乃民主制度存在之理所当然。
苗检说,依照台中高分院109年度选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等意旨,「所为纵属贿选,亦未足影响选举结果之词,显未虑及其获取选票手段的正当性,及本件贿选已对所获选票结果造成污染,信任已失,与民主制度之精神有间,所辩尚非的论,自无可采。」由上可知,即使检调机关只证明候选人、亲属、竞选总部成员或密切关连之桩脚,仅对1名选民贿选,亦足以影响选举公正,即可谕知当选无效之判决。
苗检指出,有关钟东锦选任的大湖乡竞选总部陈姓主任委员确实透过丘姓桩脚向选民行贿部分,业经一审判决有罪,且于民刑事诉讼案件并无不同认定。至于丘姓桩脚向选民行贿时,有无同时为钟县长行贿的犯行,虽经一审民刑事判决均为有利钟东锦。但丘姓桩脚于行贿当时确有交付请求支持名单给予受贿选民,且名单上确有1号县长候选人,此为不容争的客观事实。
苗检表示,至于一审法院于民刑事判决以各项事由,切割丘姓桩脚同时为钟东锦行贿,对于疑似行贿名单及行贿当时所留监视器影像及桩脚请托受贿民众一并支持1号县长候选人的对话内容,并未合理说明。苗栗地检署当据以为上诉理由,此为单纯事实、证据及理由之争辩,不容外界过度揣测或质疑。
苗检说,钟东锦大湖乡竞选总部主委、桩脚及受贿民众于民刑事审理程序,均明知必须面对因本身证述而影响刑事及民事当选无效之诉结果,因而遭受各界沈重压力,不言可谕。相关证人于法院审理程序闪烁其词、回避问题、甚至翻异前供,本为审判程序所常见。法院当应就相关被告、证人所为供述或证述,抽丝剥茧,依据事证探察真相。检方针对法院判决认事用法忽略相关客观事证以及有违经验法则部分提起上诉,此乃检察官法定职权之行使,本无掺杂其他因素可言。
苗检澄清指出,检察总长邢泰钊至各地检察、司法警察机关,举办九合一选举查察贿选检讨策进会议,并非仅择选苗栗地检署辖区举办。于今年7月11日于苗栗县警局大湖分局举办会议过程,除肯定并鼓励同仁积极全力执行查察贿选、暴力及不法介入选举案件以外,并指导检警调廉移同仁严守行政及司法中立搜报情资,以及各项执行查贿法令与技巧,该次会议程序中从未提及辖区侦办的任何个案。相关与会检警调廉移主官管同仁均参与其事,可得查证,并无所谓庆功可言。不容钟县长所委任律师自行不当臆测事实,恶意指摘。
苗检提醒,钟东锦所委任律师系专业司法人员,本应就事实、证据及法律于审判程序为适当争辩。律师团成员却不为此图,自行连结其他无关揣测,意图以审判外言论及透过媒体影响审判程序及结果,显然不当,甚有违反律师伦理规范之嫌,苗检深感遗憾。
苗检强调,检方向来坚守行政中立、秉公执法,绝无任何政治操作或考量,无论何种党派、立场之候选人,只要本人及其选举重要干部、桩脚或亲友等共同所为严重破坏选风之不法行为,本署决不宽贷,除就贿选者提起违反选罢法之刑事起诉外,并透过提出当选无效之民事诉讼,维护民主、法治之基本价值,全力净化选风,并吓阻企图以非法手段介入选举之不法份子。